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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海区开展“护岛2012”、“海盾2012”、“碧海...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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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部门:
    现将《定海区开展“护岛2012”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定海区开展“海盾2012”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定海区开展“碧海2012”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定海区开展“护岛2012”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打击海岛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中国海监海岛定期巡查工作规则》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省“护岛2012”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浙海渔执〔2012〕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海岛管理的实际,制定定海区开展“护岛2012”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
    一、执法分工
    (一)专项执法行动由定海区海洋与渔业局统一领导,中国海监定海区大队负责我区“护岛2012”专项执法行动具体实施。
    专项执法行动设立工作组。
    组  长:叶久生
    副组长:王方斌、钱自行
    成  员:黄德成、周信江、李  明、朱凌吉
    (二)对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如损毁或擅自移动海岛工艺设施等,应及时通报或移交相关处理部门。
    二、行动任务
    专项执法行动应结合近岸海域定期巡查工作,对辖区内有居民海岛的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依据《中国海监海岛定期巡查工作规则》,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海岛使用办证,清理整顿海岛开发利用活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检查重点为:
    1.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是否符合海岛保护规划;   
    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海岛的行为;
    3.是否有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海岸线的行为;
    4.是否有未经批准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行为;
    5.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6.是否有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行为;
    7.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特殊用途海岛,以及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
    8.是否有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污、倾废的行为;
    9.是否存在违反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相关规定,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为;
    10.是否有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等行为;
    11.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海岛开发利用保护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
    专项执法行动主要采取船舶巡航和登岛检查相结合的手段进行。主要针对五峙山自然保护区、定海南部诸岛、金塘册子长白等岛群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执法巡查。按照定期执法巡查制度的要求,每季度进对辖区内所有海岛进行一次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海岛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行为。定期执法巡查工作全面覆盖本辖区内所有海岛,对五峙山自然保护区等浙江省海岛管理重点岛屿和团鸡山、枕头山等浙江省第一批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尽可能实行检查。每次定期巡查都要对巡航路线、巡查海岛及巡查中发现和处理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二)不定期执法检查。不定期执法检查主要是配合海岛管理部门的海岛管理中心工作,纠正本辖区内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或倾向性的问题。不定期执法检查是海监机构履行海岛执法职能的一种常规工作形式。
    (三)专项执法检查。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海岛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或多发违法事件、严重侵权事件等,应及时有效地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四)联合执法检查。大队在开展海岛保护定期执法巡查、不定期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活动的同时,可以与上级海监机构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可以统一组织、集中检查,也可以统一组织、分区或分类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由组织检查的海监机构查处,也可以交由我大队查处。
    四、案件查处
    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有效防止海岛的地形、地貌、资源、生态以及周边海域环境遭到破坏。查处重点及依据为:
    1.擅自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的,擅自填海连岛的,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海岸线的,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的,依照《海岛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擅自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依照《海岛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5.擅自利用特殊用途海岛,以及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依照《海岛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6.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污、倾废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7.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的,依照《海岛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8.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的,依照《海岛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定期巡查,重点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开展执法检查,对已审批无居民海岛开发活动进行全程监管,查处各类海岛违法行为,维护海岛开发秩序,切实保护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强与海岛管理部门及海岛技术支撑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海岛管理信息,以取得政策方面的指导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同时加强与上级海监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执法信息通报制度,自4月份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情况及下季度的工作安排以专报形式报市支队,重要情况应及时通报;专项执法行动于11月底前告一段落,之后对专项执法行动进行总结,并于12月5日之前将“护岛2012”专项执法行动的总结报市支队。
    (三)加强海监执法人员在海岛执法方面的业务学习,深入贯彻《关于推进<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用岛活动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专项执法活动中勇于探索,敢于实践,不断完善海岛执法工作模式,逐步积累经验,推动海岛执法工作水平快速提高,保障海岛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定海区开展“海盾2012”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海行为,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的监督,保障围填海活动合理有序的开展,严格控制区域用海规划外围填海活动,切实提升海洋综合管控能力,服务和保障定海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省“海盾2012”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浙海渔执〔201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定海区开展“海盾2012”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一、行动任务
    专项执法行动通过重点查处海域使用违法案件,预防、打击并遏制非法围填海行为、规范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有序实施围填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重点查处对象是:
    (一)未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即实施的区域用海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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