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东小洋岙刘家嘴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申请购买活动,根据《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舟政发〔2008〕65号)、《舟山市定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定政发〔2010〕3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东、昌国和环南(本岛范围)等三个街道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购买城东小洋岙刘家嘴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适用本办法。
原属城东街道行政区域的三官堂村、黄土岭村、甬东村和甬庆村的村民符合申请购买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购买。
第二章 申请购买条件
第三条 小洋岙刘家嘴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的申请购买对象是原符合农村宅基地新批条件的无房户。
农村宅基地新批条件按现行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规定执行。
离婚女申请购买小洋岙刘家嘴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必须同时具备“离婚满五年”的条件。
第四条 符合农村宅基地新批条件的无房户,同时具备其本人、配偶、祖父母、父母、儿子及其配偶(入赘女婿视同儿子)、孙子及其配偶均无名下住房(包括商品房)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优先直接选房摇号。
上述所列亲属中有两户以上可优先选房的,必须减少一户优先选房。申请购买通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购买对象或所列亲属将名下的商品住宅出卖的,不能优先选房。
外嫁女、离婚女不列入本次农民公寓式住房优先选房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购买小洋岙刘家嘴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必须以农村自然家庭户为单位。家庭户申请购买取得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农村私人建房。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户人口数的计算按现行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计算“离婚满五年”、“人口数”、“申请购买对象年龄”的截止日原则上为申请通告发布日。
摇号日之前,因申请人或户内人员死亡导致原核实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购买条件须重新审核确定。
第三章 申请购买面积与价格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购买对象,原则上按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大于40 m2的标准申请购买相应户型的住房(标准申请面积为80 m2的,本次可以申请90型)
根据房源情况,本次按标准可申请购买40 m2的,按80型申请购买。
第九条 标准申请购买总面积大于本次最大户型(120型)的,可以按120型+80型、120型+90型、80+80型、80+90型组合申请购买。
组合申请后,申请购买对象可以按核定的户型分别参与摇号,申请购买对象选择二套同类户型的按两个号参与摇号。因本次房源有限,申请购买对象其中一套住房经摇号获得后不得再参与另一套住房的摇号。经摇号申请购买对象能同时选择两套相同户型的住房,本次只能选择购买其中一套。
第十条 申请对象经同意后自愿选择小户型的(包括组合小户型的),导致实际申请面积(包括组合后申请面积)小于标准申请面积,该剩余部分面积按市场价扣除物价部门核定价后50%补偿,补偿后该部分面积不作为今后申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的依据。
第十一条 按规定本次只申请购买到其中一套住房或全部未申请到住房的申请购买对象,均按下一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的申请购买办法参与申请购买。
第十二条 本次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的标准面积申请购买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结算;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符合第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其超过标准面积20m2部分按市场价的60%结算,其他多余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是指以公寓房综合成本为基础核定的标准面积申请价格;超过标准面积部分市场价由盐仓商贸建设开发管理处提出意见,区物价局、区农渔村住房开发管理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定海分局(以下简称“定海国土分局”)等单位根据同时期同类地段市场价结合土地性质等因素共同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公寓房综合成本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核算,经盐仓商贸建设开发管理处初审后报区物价局核定。
第十四条 价格明确后,由区房管局在市内媒体、社区(村)公告栏中公布。
第十五条 因建设、设计等原因造成的标准户型面积与套内实际面积的误差,其增加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结算,减少部分不补偿也不作为今后申请的依据。
第四章 申请购买程序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