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因大浦新农村建设,需对大浦口自然村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金塘镇大浦口自然村区域范围实施房屋征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房屋权属及面积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原则上根据住建部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国家房屋测量规范予以确认。
1.有建房批文、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
2.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前取得或建造的;
3.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后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原址翻建的;
4.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与房屋现状不一致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确认的情形。
(二)除上述情形外的房屋、附属简易房、临时建筑以及批准新建房屋后原房屋应拆未拆的或在申请建房过程中瞒报原有住宅面积的,不作产权确认。
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有多处住宅的,应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面积。
三、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为多层(小高层)住宅调产安置、货币安置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一)确认产权的房屋,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基准价1800元/平方米,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并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费可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饰、装潢物不予补偿。
(三)不作产权确认的临时建筑、附属简易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建筑材料成本价,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助。
(四)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处置。
五、调产安置及相关规定
(一)调产安置是指由征收人统一建造安置用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
(二)调产安置房地点在金塘大浦社区油车桥规划安置地块,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安置户型多层拟定为60型、80型、100型和120型,小高层为80型、100型、120型(安置房户型实际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可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按实结算)。安置房在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后2年内交付使用。
(三)安置原则。
1.调产安置不涉及分户,仅按房屋权属确认的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2.继承房产的建筑占地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3.依据确认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50%奖励面积之和进行调产安置,按不超过可安置总面积的原则结合安置房户型就近就高选择户型,原则上每户只允许选择一套60型。
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奖励面积之和人均未达到40平方米的,按可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安置人口计算规定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外另有集体土地性质住宅房屋的,在安置时应合并计算人均建筑面积。
5.多套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户内成员符合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户内分套安置。
6.被征收人属于低保户的,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户小于4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就近套用户型,新旧房屋不结算差价。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应安置面积(含奖励面积)部分归被征收人所有,其余面积部分归征收人所有。
7.在安置房交付时满70周岁老年人或下肢残、盲人在多层房安置时可优先安置在一层,有多套安置的,只允许其中一套安置一层。
8.安置房房号的确定。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确定房型户型;安置房交付前按照房型、户型分类,分别由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确定安置房房号。
(四)安置房价款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