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定海区学校(幼儿园)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防范、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校园安全管理问责,适用本办法。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产生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校长、学校分管领导以及相关的教职员工)予以问责:
(一)未贯彻执行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未制订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学校法制安全教育,未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建设台帐资料的;
(二)对上级部门的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的;
(三)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未确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或者未建立安全责任人制度,未层层签订学校安全责任书的;
(四)未制订学校应对各类灾害、传染病疾病、食物中毒、拥护踩踏、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组织师生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的;
(五)“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保人员的;
2.值班制度未落实,安保和值班人员擅自离岗、脱岗、
空岗的;
3.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物防设施的;
4.未落实校园封闭管理和出入登记制度的;
5.未按规定配备技防设施的,或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校车管理不到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校车未经许可,擅自接送学生的;
2.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或者出现超速、超载等违规行为的;
3.校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4.驾乘人员未按要求尽到管理责任的;
(七)未按规定排查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对各类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或者未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安全工作专项督查的;
(八)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出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2.组织学生前往不具备资质场所开展活动的;
3.未开展安全教育、制订应急预案、配备带队教师的;
4.乘坐无证无照的社会车船,或者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跟随车船,或者乘坐的车船有超员超速等违章行为的;
(九)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场所的;或对学校危化品实验室等有毒、易燃、易爆药品管理不严的;
(十)未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未将学校及周边无能力处理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救助、及时报告和依法处理师生伤害事故;或者瞒报、谎报、缓报重大事故并提供虚假情况妨碍事故调查的;
(十一)因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无证上岗、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而感染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传染病疾病后,预防措施不力的;
(十二)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或保管、修缮、维护不当或不及时,引发火灾事故的;或者学校发生火灾后未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