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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及部门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镇各科室,驻金塘市、区属各职能部门,各社区(村),重点企业: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定委发〔2014〕73号)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印发《金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及部门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委员会

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及部门工作职责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2014〕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舟委发〔2014〕25号)、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定委发〔2014〕73号)等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镇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结合金塘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镇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第二章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设,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六)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完善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六)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三)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

  (四)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五)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涉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四)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组织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八条 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标准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统筹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综合考核、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按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九条 工作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镇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性地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并报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涉及多个部门或尚未明确责任部门的安全工作,由镇安委办报镇政府领导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党群工作部(镇党委)。

  1.组织人事科负责将安全发展主题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将安全生产绩效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理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2.宣传文化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做好网络舆情监控与应对处置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同时,要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金塘新闻中心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系统内公共文化体育场馆、设施相关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负责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社会性的宣传工作,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镇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传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等。

  3.纪检监察科负责对各工作部门、各社区(村)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各工作部门、社区(村)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参与镇政府组织的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履行行政监察职责。

  第十三条  各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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