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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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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顺应云计算和智慧城市建设趋势,统筹安排区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舟山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含新建楼宇综合布线)、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等新建、续建或改建(含迁移)的工程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中已包含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零星的软硬件添置和日常的运行维护。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需求主导、注重实效;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区经信科技局负责我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综合管理工作;区指挥中心负责政务信息云的准入、系统对接等相关技术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并配合区经信科技局做好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审查工作;各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含)及部、省、市配套资金支持的信息化项目,由区发改局按照《舟山市定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协调监督工作。在报批立项时,需附上区经信科技局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

    第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定海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设方案报区经信科技局。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方针政策和我区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项目需求分析、明确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     (三)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四)区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对系统是否部署于政务信息云平台以及形成的信息资源是否开放共享提出明确意见,如认为不能在政务信息云平台部署或不能开放信息资源供部门间共享的,应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区经信科技局在每年10月底前将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汇总,及时会同区指挥中心、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形成信息化项目评审意见。属国家规定应该保密的项目按保密要求另行处理。 评审的主要标准:     (一)是否符合定海区信息化发展规划。     (二)是否符合集约建设、信息共享的要求。     (三)采用的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完备、可靠。     (五)实施计划和投资预算是否合理。     第十条  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召集区经信科技局、区指挥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信息化资金规模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拟建设的项目及其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计划经人大预算批准后,区经信科技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向项目业主单位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财政局根据当年项目资金计划及时下达本级信息化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计划、项目批文、项目审查意见等内容应当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抄送区经信科技局备案。需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分别向区经信科技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和配套资金申请。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硬件产品、信息安全装备等关键技术和产品的采用,均应达到安全可控要求。     第十五条  为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凡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信息系统和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保密部门批准或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区经信科技局对信息化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经信科技局不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项目业主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不予支付建设资金、收回资金、一年内不得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等相应的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况,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区经信科技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报告,区经信科技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可要求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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