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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定海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定海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舟山市定海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推进定海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帮扶更多有志创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3〕3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5〕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大学生创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入驻实体“进-管-出(退)”综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台账,健全数据上报统计制度,实现入驻实体发展的过程化管理;
    2、有一个专业的管理服务部门。配备1-2名具有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3、有一套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拥有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能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完善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人事代理、劳动保障、融资、培训、政策咨询及落实等“一站式”服务;
    4、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场地。创业园应具备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为创业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创业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5、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园区内大学生创业实体数应占创业园已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60%以上。
    (二)申请认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入驻实体“进-管-出(退)”综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台账,健全数据上报统计制度,实现入驻实体发展的过程化管理;
    2、有一个专业的管理服务部门。配备1-2名具有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3、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拥有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能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完善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人事代理、劳动保障、融资、培训、政策咨询及落实等“一站式”服务;
    4、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创业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在800平米以上,基础设施齐全,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5、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基地内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数达到10家以上。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各类主体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可后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级及以上单位创办的创业平台可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定海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表1)一式二份;
    2、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园区建设基本情况、园区(基地)管理制度、各类政策落实情况等;
    3、可支配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定海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基本信息表》(附表2);
    5、大学生创业者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材料,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走访考察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四)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授予“定海区大学生创业园”或“定海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三、考核管理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认定的定海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每年考核一次。
    (二)定海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自通过认定年度每满一年,应提交建园(基地)运营情况报告、园区(基地)财务报表、大学生创业入驻企业名单、大学生创业者情况登记表、孵化成功企业、淘汰企业名录、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统计表等资料。
    (三)考核档次及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园区(基地)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未在园区(基地)内开展大学生创业企业扶持工作,运行情况不佳,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者;
    (2)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园区(基地)内创业实体出现重大违纪违规情况的。
    2、考核结果的应用
    (1)考核结果将作为资金拔付的依据;
    (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作摘牌处理;
    (3)第三年及以后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可继续挂牌“定海区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
    四、奖励补助
    (一)定海区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一经认定挂牌,根据建设情况和考核结果由区财政给予建园(基地)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具体核拨程序如下:
    1、认定当年先拨付总补助额的50%;
    2、第一年(即认定第二年,以此类推)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园区(基地),拨付总补助额的20%;
    3、第二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园区(基地),拨付剩余补助额;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拨付余下的补助资金,并允许限时整改一次;若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发放余下的补助资金。
    (二)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持大学生创业有关的支出,包括创业园(基地)场地统一租赁、装修、设备购置、环境建设、物业管理的开支等,不得挪用、借用。
    五、附则
    (一)本办法中大学生创业实体是指大学生自主创业或由大学生担任法人代表且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企业(包括网络创业)。
    (二)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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