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区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运行,减轻渔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切实改善农渔村生活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5〕117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五水共治”总体部署和“两美”定海建设要求,围绕确保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按设计标准正常运转、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渔村水环境”功效的基本目标,以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地开展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加强部门资源和力量整合,形成合力共推机制。引导农户以投工投劳方式参与设施的巡查维修,适量分担农渔村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
2.坚持属地为主、协同管理。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权责明确”的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确保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监测、监管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坚持因地制宜、稳定运行。根据污染源分布和收集、处理方式,采取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措施。对规模较大的,可引入市场机制,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提高管护水平和设施运行效率;对分散处理的,应发挥社区(村)责任主体作用,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政府扶持、社区(村)自筹和社会支持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纳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收集)设施,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管理体系。也可采用镇(街道)自行运维、委托第三方管护和社区(村)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进行。
(三)目标任务。
1.主要任务。根据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模和所处环境,以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和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为主要任务,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其中,对设计日处理能力30吨(含)以上、受益农渔户100户(含)以上和位于水环境功能要求较高区域的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要根据有关环境监管要求,规范安装流量计量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定期监测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状况;对设计日处理能力不足30吨、受益农渔户不足100户的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要对照排放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状况,并开展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的常态化运行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工作。
2.具体目标。到2016年4月底,制定出台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和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到2016年6月底,全面完成2014年度治理村的验收、相关资料移交等工作,到2016年9月底,全面完成2015年度治理村的验收、相关资料移交等工作,确保所有治理村管护到位,不断健全并完善符合定海区情的“区政府为责任主体、镇(街道)为管理主体、社区(村)为落实主体、农渔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运维管理模式。
二、管理职责
(一)区属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区住建局:负责督查全区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指导监管各镇(街道)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管理,制定运维管理实施办法、年度工作任务,研究制定以奖代补政策等,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街道)、社区(村)、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农户运维管理的检查考核、开展不定期现场巡查和业务培训、建立运维档案管理制度。
2.区财政局:负责会同住建局,制定农渔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政策,扶持农渔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运维和建设,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3.区渔农办:负责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牵头组织完成项目验收,规范工程资料档案,并按省、市要求移交住建局开展运维工作。
4.区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质监测和管理工作,每年对治理村水质开展常规检测,并对检测数据进行审核评价,依据需要开展复测,对超标排放责令限期整改;并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