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残联教就〔2014〕38号)和《舟山市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的精神和要求,定海区残联牵头起草了《定海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过程
2015年12月底,区残联着手《办法》的起草工作,根据《舟山市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定海实际,形成《办法》初步框架及草拟要点。1月18日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向各残工委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要求各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月初,意见征求完毕后,根据反馈意见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并予以逐步完善,最终形成了《定海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送审稿),现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框架内容
《定海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基本参照《舟山市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起草,全文包含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措施、奖惩措施、就业服务和部门职责等共七章三十四条。其中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交代本办法制定依据。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内容为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依法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