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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省农业厅等七部门《关于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化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作为一件非做不可、必须做好的大事来抓,立足我区实际,认真做实做细。要以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基础,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按法定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通过图解、实地测量等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弄清搞准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和四至,明确空间定位;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要素完整记载于登记簿,适时为承包农户换发新版权证;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权属证书等实行高效的信息化管理。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进一步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而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社)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引导、鼓励农户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并据此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按照农业部制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依照法定内容和规范程序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依法依政策、运用调解仲裁等途径妥善解决。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和资料要依法进行保密管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利人的个人信息管理,保护个人隐私。

(三)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凡土地已承包到户、四至明确清晰的,都要确权确地。对农村土地规模流转、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原有承包地块四至难以明确的,可在所涉整片土地测量定位基础上,采取虚拟还原、按序排位等农民认可的办法确权确地。对土地股份合作形式流转、整村整组流转等特殊情况,可确权不确地。确权不确地必须充分体现农民意愿,由发包方提出,经过镇(街道)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同意。

(四)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引导农民广泛参与、积极配合,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注意组织熟悉土地承包历史与现状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妇女代表参与,做好情况调查、地界指证、调解纷争等工作。村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充分讨论、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协商通过。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农户签字认可,对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及时通知到人。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由农民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妥善处理。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收集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资料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并结合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推进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开展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农村集体耕地内承包地的权利归属。重点是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通过图解加实测的方法,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资料,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实行确权不确地的,要对所涉整片地块进行测量定位,依据农户二轮承包关系,采取确股、确量、确利等方式确定农户承包权益。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结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要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健全登记簿,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将农户承包信息准确、全面记载于登记簿。依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证书样本,向承包方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交回销毁。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和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等家庭成员土地承包权益。实行确权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可以由发包方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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