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的进一步健全,2007年制订的《定海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细则》(定政办发〔2007〕30号)已与现有政策不相适应。为此,我局于今年5月着手起草修订《定海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细则》,旨在通过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推动我区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二、过程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及《舟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舟政办发〔2016〕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征求意见情况:
《定海区计划生育公益金实施细则》初稿形成后,6月初向市卫生计生局征求意见;6月15日—6月20日向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征求意见,并邀请各镇(街道)卫生计生办(科)负责人召开座谈会;6月下旬,通过定海卫生计生局网站向广大网民征求意见。均未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6月28日,我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定海区计划生育公益金实施细则》进行专题讨论研究,进一步予以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修订后《实施细则》由原来的十六条变为十四条,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条和第十条, 增加了一条,即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八条 对同时符合市和区或跨区公益金的扶助对象,可以选择享受地,但不能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或两个县(区)的补助金。
(二)调整了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扶助对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四条: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扶助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资助:
(1)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或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