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背景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区历来重视见义勇为工作,自2009年以来,共嘉奖省、市、区见义勇人员25名。我区在对上述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依据一直沿用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11年8月25日印发的《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见义勇为工作的不断深入,省《条例》和《若干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见义勇为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及标准、程序、时限等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三是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方面,省《条例》相关条款与现行法规和政策不配套,需细化补充;四是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不够准确,需要进一步明确。此外,近年来,国家、省、市陆续出台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进一步落实到我区工作实际中,因此,全面制定我区的《定海区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定海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尤为必要。
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