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深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加强我区农村(海岛)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个农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区教育局草拟了《舟山市定海区农村(海岛)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现简要说明起草情况:
一、背景
发展农村教育,帮助农村孩子学习成才,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发展农村教育,教师是关键,必须把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区委、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在稳定农村教师队伍、提高教师待遇水平、加强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举措,我区农村教师队伍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教育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但受城乡发展不平衡、交通地理条件不便等因素影响,我区农村教师队伍同省内外其它地区一样面临职业吸引力不强、补充渠道不畅、优质资源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制约了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农村(海岛)教师支持计划,对于解决当前农村(海岛)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海岛)学校任教,稳定农村(海岛)教师队伍,带动和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教育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
2.《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6号);
4.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人〔2013〕70号);
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6号);
6.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教人〔2016〕129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2号);
8.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58号)。
三、过程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局在起草过程中,组织人员深入一线调研,先后召开了机关科室、学校、教师和家长座谈会,相关内容反复征求区编委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于8月初形成初稿后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阅。8月中旬,副区长郑飞芬召集编办、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再次论证和修改,并报区法制办审核把关,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
四、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办法(草案)》作为国家、省、市文件的贯彻意见,在政策措施上更为细化、具体,将是指导我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海岛)教师队伍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办法(草案)》明确了目标任务。到2020年,农村(海岛)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资源配置得到明显优化和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显著提升,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合理待遇得到全面保障,基本建立“越往偏远海岛,越处艰苦岗位,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
(二)《实施办法(草案)》主要举措。围绕“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农村(海岛)的教师队伍”的目标任务,从师德教育、师资补充、编制管理、待遇保障、职称评聘、教师培养、发展环境、组织保障等层面提出了有力的政策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