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舟政发〔2016〕41号)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并结合定海的具体实际,形成了《舟山市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开展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背景
在沿海设区市开展海洋行政执法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无可借鉴的经验。因此,我市在开展紧密型海洋联合执法工作时,确定了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和“市内高度集中、市外紧密联合”的工作思路,推进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2015年9月以来,舟山市在前期开展紧密型海洋联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同意。
2016年10月,舟山市印发了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并要求各县区制订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行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区编委办专门与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进行了对接商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研究制订了《舟山市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二、过程
我办根据市里的工作部署要求,参照市级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方案》的初稿,并书面征求了区法制办、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最终形成如今的《方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海洋行政执法的范围
主要依法集中行使海洋与渔业部门除河道、水库等淡水水域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职权外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港航、水利围垦、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国土资源等部门涉海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以及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调整后,全县开展海洋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包括13项: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洋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2、行使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水产品质量安全与水产养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海域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海底电缆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航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滩涂围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海域内文物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海域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无居民海岛保护管理方面(含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二)海洋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1.机构设置。
设立区海洋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主管全区海洋行政执法工作,与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合署办公。设立区海洋行政执法大队,在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挂牌。将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更名为区海洋行政执法中队,为区海洋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全区海洋行政执法工作。
2.人员编制配置。
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所需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主要通过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挖掘潜力的途径解决。根据现有执法队伍人员编制情况和海洋行政执法局承担的职责及管辖范围,在划转原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编制和水利围垦、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部分执法编制,以及市级根据港航、国土资源涉海执法职能划转而下放的执法编制基础上,从严从紧核定海洋行政执法所需编制。
3.调整整合相关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根据行政执法职权调整情况,同步调整职权划出部门执法机构。对于执法职权全部划转的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人员编制统一整合到海洋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职权划转的部门,精简部门内原有执法队伍;仅有少量执法职权保留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还政予政,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不再保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
(三)海洋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按照“分级管理、统分结合”的原则,市与区实行分级执法体制的同时,全区相关海洋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市里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业务领导。主要体现在:重大海洋行政执法及联合执法行动、渔业抢险救灾和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市重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检查;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处置,海域敷设海底管线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警戒执法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渔业生产、渔业资源损失处罚;冬汛浙北渔场执法检查活动;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对参与重要执法、应急处置事件的船只进行统一调配。
(四)相关职责边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