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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定海区个人住宅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的政策解读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一、基本情况

为加强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起草了《舟山市定海区个人住宅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在征求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市规划局定海分局等各区属部门,以及各镇(街道)等单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意见征求通告,并在定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公共场所张贴意见征求稿,广泛向社会群众征求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已经反馈。《标准》在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正式发布。

二、背景

(一)《标准》的出台,是打造“三最”城市、落实“最多跑一次”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区个人住宅划拨用地补办出让需提交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一方面土地评估耗费时间,另一方面评估费用需由群众自己支付,增加了群众办事成本,土地评估这一环节费时费钱。

《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正式出台,减少了土地评估这一环节,免去了评估费用,节省群众办事成本,精简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真正做到了便民、惠民,切实增强群众满意度。

(二)《标准》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区个人住宅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除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水利、公共事业等用地或转让地块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保持划拨方式外,其他用地一律需要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让金。

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全舟山市仅定海城区范围内普通商品套房住宅划拨用地在转让过程中允许保留划拨,这一惯例与法律、法规有相违背之处。而其他县区,如岱山县、普陀区,都已于2012年公布并出台了个人住宅划拨用地补交出让金的相关政策,明确个人住宅用地在转让过程中必须补办出让。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个人住宅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政策,特别是明确定海城区范围内普通商品套房住宅划拨用地在转让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补办出让,亟须出台本《标准》。

(三)《标准》明确了补办出让的基准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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