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创新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定党政办发〔2015〕224号),制定本办法。现将《舟山市定海区社会组织奖励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民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2017年6月5日
舟山市定海区社会组织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定党政办发〔2015〕224号)和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定海区民政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定财社〔2015〕3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奖励扶持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在定海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在定海区各镇(街道)备案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在定海区外登记的境内社会组织,在定海区开展服务,其服务惠及社区居民的;
(四)按规定参加定海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
第四条社会组织奖励扶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培育扶持和管理监督并重;
(二)依法合规,专款专用,择优支持,注重绩效;
(三)对同一类社会组织不重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