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恶性肿瘤
(一)认定标准。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条件之一:
1、组织学诊断;
2、细胞学诊断;
3、未行手术治疗,但已实施放疗或化疗;
4、影像学检查提示恶性肿瘤,无手术条件、或不宜手术、或不宜积极放化疗、或病人不接受手术治疗和放化疗,由三级医院或统筹区最高等级医院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在病历中明确记载并出具诊断证明书。
注:已享受恶性肿瘤病种待遇的患者,出现肿瘤转移或新发生其他部位恶性肿瘤,需按本认定标准申请增加病种。
(二)检查范围。血、尿、粪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凝血功能、D-二聚体,根据癌种选测甲状腺功能、性激素、糖皮质激素、肿瘤标志物。相关肿瘤部位或疑似转移部位的影像学检查和内镜检查,其他针对该肿瘤疾病有确定意义的相关检查。
(三)治疗范围。
1、放疗、化疗以及核素内放疗、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和肿瘤深部热疗。放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置管护理、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
2、镇痛治疗、升白细胞药、调节免疫功能药物,止吐药。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和中草药。
4、肿瘤直接相关症状的对症治疗及药物,包括已转移部位的治疗药物、恶性肿瘤恶病质的静脉或肠道营养药物,肿瘤术后、放化疗等抗肿瘤治疗期间及之后3月内发生的感染而给予的抗感染治疗药物。
二、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
①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一)认定标准。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条件之一:
1、出现血液病临床症状,经专科住院首次确诊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实验室检查提示:全细胞减少,或任一,二系细胞减少,可有巨大红细胞,巨大血小板,有核红细胞等病态造血表现;骨髓检查有三系或二系,或任一系血细胞的病态造血,或是淋巴样小巨核细胞;除外其他伴有病态造血的疾病。由三级医院或统筹区最高等级医院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在病历中明确记载并出具诊断证明书。
(二)检查范围。血、尿、粪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ABO血型鉴定,Rh血型鉴定,特殊介质交叉配血、凝血功能、D-二聚体、网织红、骨髓细胞学检查,骨髓穿刺术、输血费、骨髓活检术及骨髓组织活检检查与诊断、特殊染色及酶组织化学染色诊断、T细胞亚群、染色体检查、造血干细胞体外集落培养。乙肝、梅毒、HIV测定、丙肝测定等出血的相关检查。其他针对该疾病有确定意义的相关检查。
(三)治疗范围。
1、造血干细胞移植,移植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2、贫血、感染、出血的对症治疗,除铁治疗,促造血治疗;
3、联合化疗,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
4、诱导分化治疗、生物反应调节剂、去甲基化药物治疗;
5、输血治疗;
6.针对本病的中成药。
②再生障碍性贫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