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定海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暂行)〉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舟山市定海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暂行)》
补 充 意 见
为进一步创新招商方式,拓宽引资渠道,完善招商网络,构建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的长效机制,提高我区招商引资实效,在继续执行《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定党政办发〔2014〕90号)基础上,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委托招商”系指受我区委托的招商顾问、招商平台、招商企业有目标地为我区引荐客商及投资项目的行为
(一)招商顾问。
招商顾问须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能够对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各界人士。
1.补助。
根据招商顾问的引荐客商的质量和数量、项目协调沟通、宣传支持等实际招商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工作费用补助,一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奖励。
项目成功引进后,根据《舟山市定海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暂行)〉》,按招商引资引荐奖的150%进行奖励。
(二)招商平台。
招商平台是指能够对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且有独立法人的中介机构或社团组织。招商平台必须作为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在项目洽谈的第一时间报区招商局登记备案,且对项目落地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
1.奖励条件。
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