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区普查办制定了《舟山市定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做好普查质量管理工作。
附件:舟山市定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舟山市定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附件
舟山市定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我区普查工作质量,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8〕7号),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旨在为我区普查工作提供统一的标准和依据,为达到质量管理目标提供制度保障,适用于我区普查办、第三方普查机构、所有普查人员、普查对象和所有类型污染源的相关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实现全域、全员、全过程的普查质量控制,使普查结果全程可追溯。
一、明确普查工作的目标与责任
普查质量控制目标是保证普查数据的质量,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普查对象对在普查阶段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填报的普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普查员对普查对象数据来源以及普查表信息填报的完整性、合理性和逻辑性负初步审核责任,对辖区内普查结果的质量负直接责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所辖片区内普查员的指导、监督、核查工作,对普查员所提交的普查表负审核责任,对所辖片区的总体普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舟山市定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普查办”)对辖区内普查数据审核、汇总负主体责任,对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以及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主体责任;定海区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其提供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区普查领导小组对普查质量管理负领导和监督责任。
区普查办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起监督作用,第三方机构对其承担的普查工作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区普查办明确一名质量负责人为区普查办技术组长,对普查的每个环节实施质量管理和检查,并及时向同级普查办反映普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普查办,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公平、公正地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遵守保密机制,不受任何机构、个人的干扰,确保普查结果的客观、真实。
二、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制度
在普查工作中,数据的产生、记录、汇总、核查等主要环节都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记录,做到普查过程全程可追溯。
普查表填报过程中,普查对象负责人要对填报的普查表信息签字确认;普查员对普查对象负责人确认的普查表现场审核并签字;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员提交的普查表审核并签字。
普查表在上交、退回等交接过程中需由交接双方做好交接记录,所有交接记录须按规定由区普查办归档保存。
普查办在对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及质量核查时,需保留相关工作记录并签字盖章。
三、落实普查质量控制措施
区普查办在制定普查方案时,需要满足国家和省市普查方案相关要求,符合本地特点和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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