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12-2018-0035
浙财企〔2018〕6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对《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浙财企〔2014〕189号)进行修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制造强省和数字经济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省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政发〔2018〕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省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清单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经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省经信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方案,加强全省各级项目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地经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项目报备和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并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究绩效”的原则,体现“亩均效益”导向,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
各市、县(市)及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洞头、柯桥、上虞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 支持方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围绕制造强省建设战略部署,大力支持省委、省政府重点工程实施和重点产业发展;聚焦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贯彻落实实体经济振兴战略,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方式。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各地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下达的工作任务量、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为分配因素,并依据相应的权重进行分配。
(二)竞争法分配方式。围绕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工作,以市、县(市、区)为主体,开展竞争性遴选,择优在部分地区开展分行业(区域)改造提升、提质发展专项激励政策等。
(三)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