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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审批规范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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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规范地方及相关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创新和规范统一,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全省统计调查工作,提高我省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审批与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水平,保障科学合理地配置统计资源,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制定本规范。

             第一部分  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及以上统计局、有关部门,省统计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省地方统计调查局调查项目的申报工作。

县级及以上统计局、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均应按本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以下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各环节工作。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一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二、统计调查的种类

统计调查项目按重要程度分为重大统计调查项目、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和一般统计调查项目。

重大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各种普查,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需报经国务院批准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新增常规统计调查项目(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重要修订统计调查项目、反映国情国力的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

  一般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项目有效期限届满,内容没有变动需要延长期限的;

  (二)对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指标修订幅度较小的;

(三)在国家统计调查或省统计调查项目基础上补充少量统计指标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省级及其以下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重要程度分为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和一般统计调查项目。

三、申报范围

县级及以上统计局、有关部门,省统计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单独建立,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项目;对国家、省级部门,国家、省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指标、表式、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等调整后的统计调查项目。

涉密统计调查项目,按保密规定执行。

四、申请条件

(一)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

(二)项目主要内容与现有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指标数据不能通过现有统计调查项目或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三)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报表设计、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

(四)有充足的基层统计调查力量和必要的经费保障,不会给被调查对象造成过重负担。

五、申请材料

申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1.县级及以上统计局的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文件正文标题为:“××统计局关于申请审批××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请示”,文末请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手机。附件包括: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委托调查项目应附项目委托书,新增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附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评估报告。

年定报制度申请文件标题统一为“××统计局关于申请审批××年统计年报和××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请示”,附件为本年度拟报批的制度目录,目录分以下三种情况列示:(1)调整国家制度;(2)继续执行的省级调查制度;(3)本年新建制度。

2.县级及以上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文件正文标题为:“××厅(局)关于审批××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申请”,文末请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手机。附件包括: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委托调查项目应附项目委托书,新增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附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评估报告。

3.申请文件应按照公文中上行文要求,必须是有签发人、文号的正式申请文件。不能用“报告”、“函”等形式的文件,不得在标题中直接写要审批的指标、调查频率等具体内容。

4.申请文件附件、申请书及送审的制度(方案)名称必须保持一致,要求写规范化全称。

(二)《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1.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县级及以上统计局、部门拟开展的普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项目和新建常规统计调查项目,要填写《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1)封面

项目(制度)名称:应填写规范化的统计制度或调查方案全称,与申请文件标题及附件、制度(方案)名称一致。

申请单位:应填写规范的单位名称,不得填写处室名称。

负责人:应填写签发此制度或方案的(厅)局领导姓名。单位领导签字必须是(厅)局领导,不能空项;统计局或部门联合报送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由部门、统计局领导共同签发,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2)项目基本情况

要求表中各项内容填写齐全、规范,不能空项。

调查种类:按调查主体分,如为联合调查,需注明联合调查单位的名称;如为委托调查,需注明委托调查单位的名称。

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继续执行的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填写经费来源、经费数量、下拨经费数量以及经费分配方案。

(3)统计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立项论证:阐明立项是否符合已定的职能分工范围,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资料的使用范围和服务对象,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或交叉的问题,阐明统计资料的来源等。

调查内容:本调查内容概述,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范围、方法、内容、组织方式、样本量、调查表式等。

调查经费论证:阐明调查经费来源、金额数量及具体分配方案。

专家论证:重要统计调查项目需听取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2.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对国家、省制度进行调整后形成的调查项目和继续执行的省级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市、县(市、区)自建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填写《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1)封面

项目(制度)名称:应填写规范化的统计制度或调查方案全称,与申请文件标题及附件、制度(方案)名称一致。

原项目(制度)名称:对国家、省统计制度或调查方案进行调整后的调查项目必须填写原国家制度(方案)规范化全称。

申请单位:应填写规范的单位名称,不得填写处室名称。

负责人:应填写签发此制度或方案的(厅)局领导姓名。单位领导签字必须是(厅)局领导,不能空项;统计局或部门联合报送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由部门、统计局领导共同签发,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2)项目基本情况

要求表中各项内容填写齐全、规范,不能空项。

新增(减少)报表、新增(减少)指标:如为调整国家制度(方案)的项目,必须对照当年国家制度填写新增(减少)报表、指标的数量;如为继续执行的省级常规统计调查项目,对照上年制度(方案)填写新增(减少)报表、指标的数量;如无调整,必须在相应栏内填“0”。

“修订基本情况”表中4-11项,不论是否对原内容进行了调整,都必须把调整前项目内容和调整后项目内容填写完整。

(3)统计调查项目修订可行性研究报告

①县级及以上统计局填写内容包括:

修订目的:阐明修订原因、依据、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阐明修订后的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或交叉的问题。重要统计调查项目修订要附专家咨询意见,进行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

本年度制度修订概况:1.本年度制度调整情况概述;2.新增报表数;3.取消报表数;4.重组报表情况;5.新增指标数;6.减少指标数;7.调查范围变化情况;8.调查频率情况。

本制度修订具体内容:1.新增××报表,包括××等指标,调查范围是××,调查频率是××;2.修订××报表,新增××指标、减少××指标,调查范围调整为××,调查频率变化为××。上述内容如无此类情况应填“无”。其中调整国家和省级制度的,修订内容要对照国家和省级统计制度内容逐项填写,不要对照本地方制度填写。

本制度已通过上年度审批:1.上年度审批过的内容。2.本年度调整的内容。修订内容要对照本市县制度具体说明该制度与上年度的变化。

②县级及以上部门填写内容包括:

修订目的:阐明修订原因、依据、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阐明修订后的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或交叉的问题。重要统计调查项目修订要附专家咨询意见,进行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

本制度已通过上年度审批:(一)上年度审批通过的内容;(二)本年度调整的内容:1.本年度制度调查情况概述;2.新增报表数,3.取消报表数,4.重组报表情况;5.新增指标数;6.减少指标数;7.调查范围变化情况;8.调查频率情况。上述内容如无此类情况应填“无”。

(三)调查项目委托书(申报委托统计调查项目时提供)

省及各级统计局受地方党政部门委托开展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供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明确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统计调查项目开展的必要性、经费数量及来源等方面内容。

(四)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评估表(申报新建统计调查项目时提供)

新建重要统计调查项目是指首次开展、涉及调查范围广、调查对象多、指标不易取得、调查内容较敏感等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此类项目申报时需提供《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评估表》。

《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评估表》主要内容包括:测试评估对象、组织实施情况、测试评估结果、测试问题分析、改进意见、改进结果等内容。

(五)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县级及以上统计局、部门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上报完整的调查制度(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制度说明或调查方案、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

1.对国家制度(方案)进行调整,需报完整的制度(方案)。调整调查频率、增加报表或指标,不能与国家统计制度(方案)相矛盾,不能变更国家统计制度(方案)指标的名称;增加的报表,不能使用国家统计制度(方案)中已有的表号,表号应带有地方标识。

2.县级及以上统计局、部门自建统计调查项目,应在制度名称上注明省名;统计报表不能使用国家、省级制度(方案)现有表号、表名,表号根据实际命名

3.申报县级及以上统计调查项目中制度(方案)必须为Word文件格式,材料要完整,名称要规范,内容要准确,不得留有修改标记。

各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六、申报方式

根据公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县级及以上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特殊性,统计调查项目申报方式如下:

(一)日常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材料

日常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材料需同时以两种方式申报:

1.将纸介质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1套报送至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

2.通过钉钉或邮箱进行电子文档报送。以项目申请文件作为正文,其余材料(包括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调查委托书、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评估报告、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等作为附件。

(二)年定报省级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材料

考虑到年定报工作的特殊性,年定报制度集中修订期间,采取一个申请文件包括多个统计调查项目的方式,具体需同时以两种报送方式如下:

1.通过钉钉或邮箱进行电子文档报送申请文件。以项目申请文件作为正文,年定报制度目录作为附件。

2.将纸介质申请文件及附件(年定报表制度目录)1套报送至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

七、其他

1.常规县级及以上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县级及以上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有效期为三年,专项调查项目有效期按其批复的有效期执行。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印制

封面:对国家制度(方案)进行调整的项目,制度名称可沿用国家原制度(方案)名称;封面下方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市(县、市、区)统计局补充、印制”。

总说明:在总说明最后注明“本报表制度中××市(县、市、区)补充的报表及指标内容由××市(市、县、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县级及以上统计局、部门自建统计调查项目,封面下方注明“××统计局制定”、“××厅(局)制定”。

3.经省统计局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具体规范如下:

表    号:地方表号

制定机关:××统计局或××厅(局)

批准机关:仅部门填写

批准文号:省统计局批复文号

有效期至:按批复文件规定填写

县级及以上统计局除以上四项或部门除以上五项外,可根据需要增加文号(指县级及以上统计局或部门发文布置此项制度或方案的文号)等。

4.经审批的统计报表制度(方案)正式印发后,要按照批复文件要求报设管处和相关专业处各一份;电子版资料整理后发至设管处信箱或钉钉;如印发制度合订本报设管处一套。

第二部分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对县级及以上统计局、有关部门,省统计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省地方统计调查局调查项目的审查工作。

地级市统计局均应按本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县级统计调查项目审核以及负责向省统计局报送申报材料

一、审查依据

县级及以上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进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三)《浙江省部门制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浙统2018〕39号,省法制办备案号ZJSP35-2018-0001)。

(四)正在执行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统计调查制度》、专项调查方案等。

二、审批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既定职能分工,主要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统计指标不能依靠现有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二)可行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机构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的,必须在项目实施前一年度提出项目经费申请报告,按规定纳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管理,以保证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三)科学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切合实际,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样本量、调查表、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高效。

(四)协调性原则。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县级及以上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应互相衔接,不得重复。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之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之间和县级及以上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之间应协调一致,避免重复。

(五)绩效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必须贯彻精简效能、成本核算原则。凡通过抽样调查、行政记录、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对统计调查项目定期开展绩效评估,提出行政绩效评估意见。

三、审批单位及其职责

省统计局设计管理处为具体承办机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内容,由省统计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审查与本处室业务相关的内容。

(一)审批职能。省统计局设计管理处主要负责:

1.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省级调查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审核和把关工作。

2.县级及以上统计局、省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工作。

3.调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受理,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起草批复文件,核编有效期,建设统计调查项目库,组织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等。

4.组织各专业处参与本专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工作,并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5.配合局办公室做好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文件的登记、审批文件的流转和核发文号等工作。

(二)审查职能。省统计局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

1.工作内容:相关业务处室接到由OA内部公函流转过来的县级及以上统计调查项目申报材料后,从专业角度对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进行审核;经办人签署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核;处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其返回设计管理处。

2.审查要点

(1)调查项目是否与本专业的国家、省级统计调查制度存在重复、交叉和矛盾,是否会对调查对象重复布置调查任务。

(2)调查制度(方案):调查方法是否科学、可行;调查表和指标设置是否合理;指标解释是否准确; 统计标准和分类是否规范;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数据发布原则同国家、省级调查制度发布要求是否一致等。

3.审查标准:申报项目与国家、省级制度不存在重复、交叉和矛盾;调查制度(方案)科学、合理、可行。

4.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业务处项目审查人员因故不在岗时,应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行使审查责任;遇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的,应提前向设管处说明情况。

四、审批程序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统计调查项目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一)申请

  县级及以上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2.统计调查制度;

  3.经费保障等有关文件、材料;

  4.征求有关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及专家意见的情况;

  5.研究论证或试点情况材料(重要统计调查项目)。

  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常规统计调查项目,原则上要在本年度6月底前提出立项申请。

县级及以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文;

  2.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4.经费保障和试点情况等有关文件、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予以受理。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文件经统计局办公室登记后(局内项目不需登记),由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受理。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三)审查、反馈与决定

  1.设计管理处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进行逐项审查。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告知要求予以补正。

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省统计局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省统计局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设计管理处负责将初审意见和完整的统计调查项目材料提交各相关专业处进行审查。相关专业处从本专业的角度审查统计调查项目、指标解释等相关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设计管理处根据相关专业处审查意见,向申请单位了解项目情况。必要时,可召开邀请申请单位参加的申报项目情况座谈会,协商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5.对审查认定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由设计管理处统一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申请单位要在限期内做出答复,重要的修改意见要做书面答复。

6.省统计局设计管理处根据审查意见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将申请材料、相关专业审查情况等形成文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审批与签发

1.上报国家的统计调查项目,经省设管处审核通过后,核编表号、有效期和制定机关,由局长签发,局办公室核发文号,上报国家统计局设管司审批。

2.上报省统计局的县(市、区)统计调查项目,经市级统计局相关部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后,核编表号、制定机关和有效期,由局长签发,局办公室核发文号,上报省统计局设管处审批。

3.报送省统计局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核编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有效期,由(厅)局长签发,办公室核发文号,报送同级统计局审批。

    4.经审批同意开展的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设计管理处核编有效期、起草书面决定,经局办公室核发批准文号、复文申请单位。

(五)公告

  设计管理处负责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在省统计局网站上公布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的目录以及统计调查制度。

五、特殊事项处理

为确保申报项目有效实施,针对以下三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审批“绿色通道”:

(一)年定报项目申报集中期间,针对继续执行且变动不大的调查项目,可优先受理,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查时限。

(二)对于地方党政部门布置的紧急调查任务,可优先受理,简化流程,压缩审查时限。

(三)对突发事件、灾情调查等特别紧急的统计调查项目,采取特事特办的工作方式。

六、检查和监督管理

省统计局将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执行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检查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范围、方法、内容、报送频率和数据处理方式等行为。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将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使用和公布情况。包括:资料使用的目的、使用范围、计算方法等;县级及以上统计局、部门指标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指标数据重复、交叉的,是否与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协商后公布等情况。

  (三)检查统计调查项目可行性进行测试评估。县级及以上统计局、省级部门每年要对统计调查项目可行性进行测试评估。项目评估的结果将作为来年项目审批依据和统计设计方案改进依据。

(四)检查各项统计调查是否办理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统计调查项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开展统计调查,一律视为违法统计调查。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同时按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文本

 1.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适用于省级统计局)

 2.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适用于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3.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适用于省级统计局)

 4.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适用于设区市,县、市、区)

5.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适用于各级有关部门)

6.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评估表

 

 

 

附件1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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