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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港航〔2019〕8号
关于转发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内水路
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水路货运(辅助)企业:
现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内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试行)》转发你们。请各企业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内容。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定海分局
2019年3月19日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国内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内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上级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依规对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相应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实施监管管理的行为。
全市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作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及市局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包括水路货运企业、船舶管理公司、船舶代理企业、水路货运代理企业。
第四条 市局负责全市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
各港航分局具体负责辖区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种类
第六条 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第一节 定期检查
第七条 定期检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在特定时间段内对全市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检查类型:
(一)年度核查;
(二)季节性检查;
(三)重大法定节假日检查。
第八条 年度核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全市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开展的集中检查。
年度核查的对象为水路货运企业及其船舶、船舶管理公司、船舶代理企业、水路货运代理企业。
年度核查采取全覆盖的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包括上级管理部门部署文件规定的核查内容和《舟山市水路运输企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为《检查表》,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季节性检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针对季节性的气候、环境特点等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分为春季检查、夏季检查、秋季检查和冬季检查,检查对象为全市水路货运企业和船舶管理公司。
季节性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按照《检查表》执行。原则上,春季检查于每年3月开始组织实施,结合防大雾、防大风、汛前、消防等工作要求进行检查;夏季检查于每年6月开展组织实施,结合防台风、汛期、防高温、消防等工作要求进行检查;秋季检查于每年9月开始组织实施,结合防台风、防高温、消防等工作要求进行检查;冬季检查于每年12月开始组织实施,结合防寒潮大风、防大雾、消防等工作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条 重大法定节假日检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及上级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对全市水路货运企业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有关管理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开展的检查。
根据本市实际,重大法定节假日检查分为春运(春节)检查和十一检查。
重大法定节假日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检查方式,具体检查内容按照《检查表》和政府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执行。
第二节 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不定期检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上级管理规定,对全市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进行的临时性或针对性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六种检查类型:
(一)新设立企业经营资质核查;
(二)事故企业检查;
(三)运政大检查;
(四)预警企业跟踪检查;
(五)安全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企业专项检查;
(六)其他专项检查活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实施新设立企业经营资质核查工作:
(一)新设立水路货运企业;
(二)新设立船舶管理公司;
(三)新设立船舶代理或水路货运代理企业。
新设立企业经营资质核查工作采取全覆盖的检查方式,主要检查企业经营资质法定条件、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各类档案及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台账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检查内容按照《检查表》执行。《检查表》中对新设立企业不适用的内容不作检查要求。
第十三条 新设立企业经营资质核查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新设立水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核查工作,原则上在企业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未发现问题的,由所在地港航分局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审验记录栏内签注意见,按规定为其拟投入的营运船舶发放《船舶核验合格证》。发现企业存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造成不满足经营资质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纠正,符合规定要求后,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审验记录栏内签注意见,按规定为其拟投入的营运船舶发放《船舶核验合格证》。
(二)新设立船舶管理公司的经营资质核查工作,原则上在企业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未发现问题的,由所在地港航分局为其拟管理的船舶进行船舶管理协议备案。发现企业存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造成不满足经营资质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纠正,符合规定要求后,为其拟管理的船舶进行船舶管理协议备案。
(三)新设立船舶代理或水路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资质核查工作,原则上在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未发现问题的,由所在地港航分局出具相应备案告知文书;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纠正,并不得为其出具相应备案告知文书。
在新设企业经营资质核查工作中,港航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舟山航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并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资质档案,建立健全监管台账等。
第十四条 事故企业检查是指港航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污染、经济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的水路货运企业和船舶管理公司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