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定海区农(渔)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定海区农(渔)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积极保障农(渔)村公益性建设项目报批,促进农(渔)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渔)村公益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的是非经营性、使用集体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满足农(渔)民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包括社区办公楼、物业用房、文化礼堂、养老中心等办公、文化、养老场所;停车场等交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篮球场、小型足球场、健身广场等体育设施项目;小型公园等公园与绿地项目,以及其他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控制项目用地规模。办公、文化、养老场所总面积不超过5亩,公园与绿地项目总面积不超过3亩,交通配套项目总面积不超过2亩,体育设施项目总面积不超过2亩。超过以上面积的,按一般建设项目办理手续。
第四条 精简“农转用”报批材料。镇(街道)、社区(村)等项目用地单位,可凭发改联系单、申请报告、拟选址红线、勘测定界报告等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