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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港航〔2019〕2号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辖区各相关企业: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文件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定海分局
2019年1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
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促进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运输的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鼓励航运公司自船自管、自有船员,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可不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要严把规范管理关。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执行。
(二)要严把船舶质量关。建造或购买高质量的船舶,加大船舶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力度,保证船舶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要严把人员聘用关。按规定足额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岸基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岸基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航运公司岸基和船上有效执行。
(四)要严守诚信运营关。杜绝出现船舶“假登记”“假光租”现象,严禁发生“挂靠”经营和“代而不管”行为。
二、认真落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行业管理责任,促进航运公司安全运营。
(五)要严把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关。对于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航运公司。坚决不予行政许可。严格《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管理,认真审核航运公司经营资质及船舶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要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对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坚决要求整改并督促落实到位,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坚决撤销其经营资质。对不按经营许可范围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