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定政办发〔2019〕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定海区渔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定海区渔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渔农村供水工程是保障渔农村饮水安全,改善渔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我区渔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渔农村供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责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渔农村供水工程持久、安全运行,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程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渔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渔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不含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管网延伸工程、镇街集中式供水工程、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区政府是全区渔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保障渔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渔农村供水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区级部门渔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镇街、有关部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渔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一)区水利局具体负责指导渔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设施长效管护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管渔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研究、制定渔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二)区发改局负责渔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及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建立政府投资建设的渔农村供水工程(单村水厂)的水价核定机制。
(三)区教育局负责宣传、教育、发动中小学生开展水法及环境保护知识学习,自觉保护水环境。
(四)区财政局负责渔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将渔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区水利建设管理资金中列支,配合区水利局做好推进渔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资金计划。
(五)区卫健局负责渔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渔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渔农村供水工程的取水、制水、供水进行卫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区水利局;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会同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供水单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渔农村供水安全;协助水利等有关部门做好渔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水质检验室的建设及日常有关工作的培训;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利用电视、报纸或网络等途径,定期公布全区渔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情况。
(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渔农村供水管网涉路施工活动的审批,监督供水单位涉路供水管网公路的维护,确保公路运营安全。
(七)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
(八)定海税务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渔农村供水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依据权限负责规划、指导渔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用地,做好渔农村供水工程用地审批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十)定海供电分局负责保障渔农村供水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负责落实渔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十一)各镇街是保障辖区内渔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渔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渔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
(十二)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 上一篇:关于调整城东街道农房确权登记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 下一篇: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