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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水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有关规定(试行)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一、为加强对水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督,规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浙江省水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定海行政区域内区级水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活动和市级以上水行政许可项目的属地监督检查活动。

三、水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实行许可机关监督检查和属地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区水利局对区级水行政许可项目负监管责任,协助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级以上水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配合区水利局做好委托权限范围内水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水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形式。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

五、实施水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且至少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具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六、水行政许可项目监督检查实行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开展。组织大队、审批、业务等科室人员对许可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每个许可项目专项检查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实施期限较长的许可项目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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