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执法机关: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精神,结合全区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定海区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第一批)予以公告。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五大执法领域下属执法机构因涉及体制改革,目前尚未完成,按现行体制执行,待改革完成后由有权机关再进行公布。
今后,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请区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