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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的通知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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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组织运行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的意见(试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委办【2005】34号)和《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规范农村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定委办【2010】1号)要求,现就规范农村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进一步完善农村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同时,对于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突出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体现党员主体地位,保证农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策内容

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村民自治章程、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村规民约;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理,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兴办学校、道路、水利、电力、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城堡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领取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集体重大事项。

  1. 决策程序

    农村重大事务民主决策一般可采取“五议两公开”:

    (一)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积极发挥党员联系服务群众作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村党组织提议。根据群众意见建议,村党组织研究提出议案。议案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符合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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