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定安办〔2019〕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舟山市定海区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会商制度》和《舟山市定海区联合执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舟山市定海区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定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和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会商是指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中,对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专项整治中的高风险隐患,通过会议集体商讨的形式,共同分析研判安全生产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程度,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风险会商坚持“汇总、研判、预警、处置”与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出席会商人员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确定,原则上为区安委会各成员或联络员。
第五条 区安委办主任为风险会商召集人,根据会商议题,区安委办主任可委托区安委办相关领导负责召集风险会商。
第六条 风险会商在重点时段、专项整治期间或者特殊时期执行。
第七条 风险会商及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
(一)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风险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变化情况;
(二)讨论当前的安全生产风险信息;
(三)研判下一阶段安全生产高风险点及风险程度;
(四)研究确定防控措施,指导和组织全区实施。
(五)召集各职能单位开展联合执法。
第八条 风险会商以重点排查、研判近期存在风险为主,同时对中长期风险存在情况进行研判分析。
第九条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排查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分析研判安全生产风险点及其风险程度,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第十条 区安委办负责风险会商的召集、组织工作;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安全生产风险因素情况等材料,根据会商确定的意见,形成会商报告或会商纪要。
第十一条 风险会商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监管部门提交的安全生产风险信息;
(二)各部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信息;
(三)安全生产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风险信息情况;
(四)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的安全风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