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现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幼儿园)认真贯彻执行,请局相关科室(单位)切实加强家庭教育工作促进的普法宣传、管理服务、研究指导、师资培训、经费保障、专项督查、学生关爱等工作。同时,就各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要通过教师会议、专题研讨等形式,认真组织全体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者)深入学习与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内容与要求;要通过家长微信群、告家长书、期末家长会等形式,落实每一学生家长的《条例》学习宣传,让家长切实认识到搞好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今后,各学校(幼儿园)要对起始年级的新生家长,再次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促进家庭教育。各学校(幼儿园)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的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树立科学育人观念,促进孩子身心健康,要引导广大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注重言传身教,培育好家风,传承好家训,加强与孩子沟通交流,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要指导家长安排孩子经常进行户外锻炼,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要根据孩子的兴趣和现状谨慎选择适合的培训,避免盲目攀比、跟风报班。
三、落实职责要求。各学校(幼儿园)要根据《条例》中 “学校”的职责要求,切实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队伍,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师资培训内容,同时要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沟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推进家校合作;学校要建立并办好家长学校,分年段开齐开好或及时推送覆盖身心健康、情绪管理、亲子沟通、生涯规划、时间管理、有效陪伴、网络新媒体使用等方面的系列化、规范化、适切化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学校要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特殊情况的学生,落实教育帮扶与关爱措施,并为其父母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必要时应该向当地政府与《条例》中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各中小学校要重视建立数字化家长学校。
附件:《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以及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浙江精神;
(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四)生活常识、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安全知识;
(五)劳动素养、行为习惯、心理健康;
(六)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教育。
第四条 促进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好家规、好家训、好家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家庭教育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省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家庭
第六条 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对家庭教育负直接责任。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父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依法确定的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第七条 父母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父母应当引导、陪伴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第八条 父母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
(一)旷课、校园欺凌、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吸烟、饮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
(二)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三)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四)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业活动;
(五)其他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
第九条 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婴幼儿父母、学生家长,应当参加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章 政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发展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组织对家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的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