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定应急发〔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海工业园区:
根据《舟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舟安〔2020)4号)及《关于开展全市船舶修理企业危化品运输船舶 (油船)修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舟应急发〔2020)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船舶修理企业(含拆船企业)开展危化品运输船舶(油船)修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船舶修理企业危化品运输船舶(油船)修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船企贯彻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59号)、《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舟山市船舶修拆造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清舱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化考评细则》和《舟山市船舶清舱作业安全操作要求》(舟安办〔2014)55号)等规范要求,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消除危险作业重大风险和隐患,努力遏制事故多发态势,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油船、危化品船进入船厂修理前,油船未清除舱内油、气,危险化学品船未进行洗舱或气体置换,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的;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利用企业场地、码头违规进行船舶(油船)修理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进行辨识,未落实审批制度,未规范进行测氧、测爆,未进行有效通风,未落实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有限空间内喷涂作业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的。
(一)有限空间作业
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经总局令第80号修正)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基础安全管理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两个安全条件确认。
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六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和规程。严格执行作业审批,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开展有限空间安全风险辨识。对是否存在可燃性气体、液体或可燃固体粉尘,可能导致火灾爆炸风险进行辨识确认;对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导致人员中毒风险进行辨识确认;对含氧量是否导致人员缺氧窒息风险进行辨识确认;对其他安全风险进行辨识确认。
进行有效通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要釆取通风措施,机械通风应按风管内平均风速不小于0.8m/s选择通风设备。严禁使用纯氧通风。易燃易爆环境须选用防爆型风机。对不易置换的死角,应釆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有效通风。
检测。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不得超过30分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先检测氧气、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等的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氧气含量应在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规定的要求后,方可作业。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现场警示和监护。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危险告知牌。现场监护人员要重点做好: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出空间的人和物品登记核对;保持与空间内作业人员通信;配备应急装备,作为应急处置及救援的第一人。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人数清理现场。如果进出通道不立即关闭的,应有防止无关人员误进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