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制定背景
地方债务管理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与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息息相关。加强对地方债务管理有助于规范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积极发挥政府举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发布以来,地方债务管理工作不断深化改革,《定海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定政办发〔2006〕128号)已不适合我区地方债务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债务和国有企业融资的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17号)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浙政办发〔2017〕3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7〕3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1.明确责任主体。区政府是本级政府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2. 强化组织领导。设立定海区地方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地方债务日常管理。区地方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和区金融办。
3.严格归口管理。区财政局作为地方债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 加强协调配合。区发改局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区财政局要加大对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地方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区金融办要加强监督、正确引导,严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以及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区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地方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债务管理规范和资金有效使用。
(二)债务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1. 实行政府债务限额控制和预算管理。区财政局在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编制政府债务年度计划。区财政局应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报人大常委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