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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区人民政府依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的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众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决定区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制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等决策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按照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决定等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承办单位直接起草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区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及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决策目录管理

第七条  决策实行目录化管理。但对于依法必须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先经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后再报有权机关批准的事项,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重大事项的规定,不纳入区人民政府决策目录化管理范围。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征集下一年度决策目录建议项目。会同区发改、财政、合法性审查等部门审查后编制年度决策目录草案。

年度决策目录草案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实施计划和完成时间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事项。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拟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区人民政府事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前,提出年度决策目录草案。

第十条年度决策目录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后,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经区委同意,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十一条  年度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新增或者调整决策目录的,参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目录调整情况。

第三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的启动

第十二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区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区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全面、准确了解决策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执行单位、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评估计划等内容。

对需要进行多个草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区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有关单位对决策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利益相关各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三、承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依照《舟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舟政办发〔2015〕112号)执行。上级对实施决策听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范围应当以适当形式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或者公布。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有关专业性问题开展研究,论证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专家应当在决策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及代表性;承办单位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不得选择与决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公开专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包括反对意见等,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区政府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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