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站)、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9]2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舟山市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单位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主动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及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
(二)主动公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主动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二)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窗口基本服务信息,主动将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示范、申请材料清单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双随机检查结果应当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检查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网上审核通过,将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检查日期、检查结果、检查部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
(三)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满5年或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通过公告、公报或网站、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本单位微信公众号及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以网站公示为主要载体,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后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科室对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在每年1月15日前交政策法规科统一整理,形成报表。由政策法规科于1月31日前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的相关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省级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执法科室应予以保存。
第十一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应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