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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舟山市定海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舟山市定海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2020年7月16日
舟山市定海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助推定海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区)工程试点区建设,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工作要求,结合定海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对象:依法登记注册在定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行业协会、事业单位。
第二条 支持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PCT国际发明专利奖励;
(二)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三)专利示范(优势)企业奖励;
(四)中国专利奖、浙江省专利奖奖励;
(五)对建立专利数据库和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专利维权、专利保险等项目的补助;
(六)驰名商标奖励;
(七)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品牌示范镇(企业)的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奖励的支持方式。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额度
第四条 对专利授权后且当年度在定海有纳税记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明予以一定奖励。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2万元;PCT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年度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对实施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补助。对同一笔贷款项目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方式,贴息计算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额为同期银行基准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10%,单个企业累计申请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对当年新认定的专利示范(优势)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级专利优势企业、省级、市级、区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奖的第一获奖单位给予奖励。其中国家金奖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优秀奖给予20万元的奖励;省专利金奖给予20万元的奖励,优秀奖给予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