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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定海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8日
定海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
(三)激励约束。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管理改进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四)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决定等;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财政负责拟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各部门开展评价工作;对单位自评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九条 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标准、方法和方式
第十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价。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具有可持续影响的,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一定时期,可适时开展跟踪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委托方要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指导和质量管控,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 单位自评
第十四条 单位自评的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单位自评以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