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定财企【2020】57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定海区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10日
LDHD12-2020-0005
定海区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力推进定海创新发展,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20〕10号)、《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产业〔2020) 3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海区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并会同区科技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科技部门负责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做好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申报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重点领域、支持对象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是围绕定海创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和区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新政、科技创新规划、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确定。支持的重点领域如下:
(一)支持科技载体建设。重点支持舟山市海大科学技术研究院等科技载体建设。
(二)支持科技创新引导项目。重点支持区级定向申报(主动设计)项目、区级工业类项目、区级农业类项目、区级公益性项目、区级科技特派员项目、舟山市海大科学技术研究院院地合作项目等科技项目。
(三)区级政策兑现项目。重点支持区级创新政策兑现项目、区级创新券兑现项目、区级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等。
(四)其他科技工作。
第六条 支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
1.在我区注册并开展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能力的单位。
2.与定海区政府或政府部门开展合作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具备科研服务能力的单位。
(二)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相应的研发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2.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申请专项资金时近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分配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一般采用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额度。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投入结构、项目类型和创新阶段,项目支持方式原则上分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区级定向申报(主动设计)项目、区级公益性项目、区级科技特派员项目、舟山市海大科学技术研究院院地合作项目等采用前补助方式,一般为一次性补助。区级工业类项目、区级农业类项目等采用后补助方式,一般为项目验收完成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