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定政办发〔2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定海区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申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海区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申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渔村住房制度改革,切实改善农渔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宅基地使用管理机制,完善农渔民住房取得方式的若干意见》(舟委办发〔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定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实施《舟山市定海区农村住宅建设布点规划》,引导农渔民利用宅基地审批权益申购城镇公寓房而建设形成的居住小区,统称为“新型集聚小区”。
第三条 新型集聚小区项目原则上由区或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分别形成区级或镇(街道)级新型集聚小区。
第四条 新型集聚小区住房的建筑形式,根据因地制宜原则,一般选择多层或小高层;特殊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可建设四层复式公寓房。
第五条 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申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程序规范、方便群众和区域价格平衡原则。
第六条 定海行政区域内(除临城街道、千岛街道)实施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申购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购对象、条件及顺序
第七条 符合农村宅基地新批条件的无房户可以优先申购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
(一)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以买卖、出租或赠与等形式转让的;
(二)在拆迁或搬迁中已享受过货币或房票安置的;
(三)已申购取得过类似农民公寓房的;
(四)其它政策规定不允许申购的。
第三章 申购面积标准及户型选择
第九条 符合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申购条件的无房户,可按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的标准选择申购相应户型的多层、小高层或复式公寓房。
第十条 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按标准申购面积选择相应面积的公寓房户型,没有相应户型的,按“就近就高”原则选择。标准申购面积大于小区公寓房最大户型的,可以在标准申购面积内自由组合两套选择,其中一套可以按“就近就高”原则确定。
根据房源情况,经申购对象申请,实施主体同意,可以高套选择户型。
第四章 申购公寓房的价格
第十一条 新型集聚小区所在地镇(街道)的无房户申购公寓房,其标准内面积按政府指导价结算;户型内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政府指导价上浮8%-12%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第十二条 申购对象高套户型后的高套部分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第十三条 新型集聚小区所在镇(街道)外区域的申购对象,其结算价中可以包含“择地差价”,具体标准在各新型集聚小区申购办法中明确。
第十四条 申购对象选择申购小高层公寓房的,户人均4平方米的面积不结算房款。
第十五条 实际面积与户型面积存在误差的,按实际面积及政府指导价结算,实际面积和户型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第十六条 “政府指导价”、“市场价”均按《舟山市定海区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申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
“择地差价”由实施主体牵头,会同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农房管理中心、区物价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根据申购对象所在镇(街道)与公寓房所在地的土地基准价及商品住宅市场价的差异等因素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公寓房申购程序与要求
第十七条 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申购采取准入、轮候、公示制度;申购须以户为单位。
条件成熟的新型集聚小区可以参照商品住宅预售办法进行预申购,具体办法由各实施主体制定,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申购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必须发布通告。通告由实施主体在市内主要媒体、政府网站和社区(村)公告栏中发布,并告知申购条件、地点、期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申购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需填写申购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购新型集聚小区公寓房原则上须遵守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