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定政办发〔20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切实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进一步稳定全区消防救援队伍,保留骨干人才,推动全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管理事业长远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精神,在省应急管理厅、省委组织部等十三家单位《转发应急管理部等单位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13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9〕124 号)等文件要求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享受我区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参照《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
保障持有有效证件的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车站、码头、医院、银行等公务服务单位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并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二、落实职业荣誉保障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奖励权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和名额,对做出功绩的消防救援队伍集体和个人给予记功表彰奖励。重大节日和119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三、落实财政经费保障
依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将消防救援人员奖励性补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纳入消防救援队伍预算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一并予以保障。实行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等工伤医疗全额报销制度。为全区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按200 万元/人年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统筹保障,以有效应对意外情况。
四、落实住房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经人才认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人才公共租赁房”等人才政策。由区住建局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住房解决消防救援人员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