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25号)精神及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是加强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市场-餐桌”全链条监管、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人员责任,扎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提升我区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和省食品安全区的建设水平,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为全区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包括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其它规模化生产主体和个体种养散户。实施产地准出的品种重点为蔬菜、食用菌、水果、养殖水产品、畜禽和禽蛋等各类食用农产品。
(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为全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超市、菜篮子直供点及社区菜店等。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重点为蔬菜、食用菌、水果、养殖水产品、畜禽和禽蛋等各类食用农产品。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条件
(一)产地准出条件。
1.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主体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信息内容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开具全省联网机打合格证(追溯码)二合一凭证的,内容按平台完善,均为有效合格证;开具纸质合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合格证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体种养散户应签署种养者姓名。
产地食用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简称“两品一标”)且在有效期内的,或是农产品运出生产基地前经过检测合格的;出具有效凭证,视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2.畜禽和畜禽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向购买方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城区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超市、菜篮子直供点及社区菜店等交易场所,应严格执行生猪、牛、羊及小家畜等动物必须出具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牛、羊等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应当加盖检疫标识,生猪胴体上加盖(加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检疫标识);小家畜禽类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分割产品最小包装应当加盖检疫标识。(2)其它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3.若查验或检验后发现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不得采收(或捕捞或出栏)上市。
(二)市场准入条件。
1.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和加工收购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和销售蔬菜、食用菌、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应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凭证、“两品一标”、有效可追溯的进货凭证等证明件。采购和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和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采购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2.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加工收购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提供的上述凭证材料。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两品一标”、有效可追溯的进货凭证等证明件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加工收购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并登记来源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销售肉类产品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