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管委会各部门,大榭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宁波大榭开发区2019年度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宁波大榭开发区2019年度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和户人口等认定操作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5月28日
宁波大榭开发区2019年度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居住需求,根据省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等有关要求,以及《宁波大榭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榭管办〔2013〕114号)、《宁波大榭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甬榭管〔2008〕17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类型
住房保障类型分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只能选择一种保障类型,新增申请家庭可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二、保障对象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取得大榭居民户口满10年,且生活居住在宁波市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包括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范围内;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0134元;
3.在宁波市区范围内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系拆迁当时人口。
(二)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已由政府和基层组织解决住房的;
2.在本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尚有房屋的;
3.签订拆迁协议(多次拆迁以最后一次为准)8年内,或已拆迁但未安置完毕的;
4.经评估,1-2人户、3-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分别超过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34元)15倍、20倍、25倍的;
5.拥有10万元以上(价格以保险部门确定的当前新车购置价为依据)未被强制报废车辆的。
三、暂缓享受保障情形
申请家庭及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享受保障。下列情形消除后,自当月起恢复保障,保障期限为当年度剩余月数。
(一)存在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等影响开发建设行为的;
(二)租用、借用或侵占过渡房、安置房等各类用房的。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实物配租房源
公共租赁实物配租住房位于和美佳苑小区,房屋套型分为一室户型和二室户型,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证记载为准。
(二)租金缴纳和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1.5元/月,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4.6元/月,实行“租补分离、先缴后补”方式。租金缴纳面积按实际承租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一室户型45平方米、二室户型65平方米计算。保障家庭原有住房的,原有住房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减去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后乘以租金补贴标准。
可配租二室户型、实际承租一室户型的保障对象,其租金补贴面积按65平方米计算。可配租一室户型的2户保障对象,实际承租1套二室户型的,其租金补贴面积各按45平方米计算。配租一室户型的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患有特殊疾病需要照顾等经审批同意后实际承租二室户型的,其中20平方米部分的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每平方米14.5元/月)缴纳,且无租金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金根据房源楼层、朝向及设施配备等情况浮动,具体见下表。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套型与保障家庭人数相对应,1-2人户为1套一室户型,3人及以上户为1套二室户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配租1套二室户型:
1.两代异性家庭且子女超过12周岁的;
2.两代同性家庭且子女超过18周岁的;
3.父母和子女各可配租一室户型的。
(四)住房交付入住
申请家庭被确定为保障对象后,应按规定时间参加抽签选房,凭保障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入住联系单办理交付入住等手续;未经同意,逾期10天不办理上述手续的,视作放弃当年度住房保障权利。
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前,运营管理机构应为保障对象建立个人银行专户,用于履约保证金、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托收)以及租金补贴的发放。入住时,保障对象应一次性缴纳两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和当月租金,之后每月应足额缴纳当月租金。入住和租赁结束时,租住时间超过半月的按一月计收租金;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收租金。
(五)租金补贴发放
保障对象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当月起按月足额缴纳租金的,规划建设局次月发放租金补贴;未按时缴纳的,则不予发放。租金补贴发放期限共12个月。
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一)货币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为1-2人户5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7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7.5元/月。保障家庭有原有住房的,原有住房建筑面积部分不予补贴。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保障面积标准减去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后乘以补贴标准。
(二)货币补贴发放
自申请家庭被确定为保障对象次月起1年内,规划建设局每月发放1次货币补贴。
保障对象应采用房屋租赁等方式自行解决房屋居住,所居住住房面积不得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一)货币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7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2150元/平方米。保障家庭原有住房的,原有住房建筑面积部分不予补贴。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保障面积标准减去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后乘以补贴标准。
(二)自主购房
申请家庭被确定为保障对象后1年内,应自主在本区范围内购买住房,所购住房不得超过90平方米套型,且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超过1年未购房的,视作放弃住房保障权利。
(三)产权登记
购买住房后,保障对象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明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证书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上市交易限制”等相关内容。
(四)货币补贴发放
保障对象取得不动产证书后向规划建设局申领货币补贴。规划建设局审核通过后在30天内一次性发放货币补贴。
七、合并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廉租住房直接合并到公共租赁住房。原在保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仍符合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条件,并选择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其补贴标准仍按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执行。
八、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及其他
(一)公共租赁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在取得保障资格后放弃配租或已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当年度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已保障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原受理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符合届时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予以保障,并按届时保障标准执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则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并终止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作不符合保障条件处理。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主动向原受理机构报告,并办理变更或退出手续。不按规定申报的,一经查实,视作不符合保障条件处理。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对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内固定设施设备,在承租期限内损坏的,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修复费用或按现值赔偿。
(五)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租、转租、自行合租、擅自调换或者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自行合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承租人有上述行为的,按市场租金补缴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退还已发放的租金补贴,相关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按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拒不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局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运营管理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年审的;
2.累计六个月以上或连续两个月拖欠租金的;
3.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4.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5.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运营管理机构可为其安排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每平方米14.5元/月)缴纳。搬迁期满仍未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标准上浮30%(每平方米18.5元/月)标准缴纳租金。承租人拒不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运营管理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未结清的应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
(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共同申请人符合承租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剩余有效时间计算;共同申请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其过渡期限、租金缴纳等按本条第六款规定执行。
(九)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格,确保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已取得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除解除租赁合同、退出住房外,还应退还租金补贴,并按市场租金标准(每平方米14.5元/月)补缴承租期内租金;已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退还已领取的补贴。骗取行为计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并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及其他
(一)保障家庭所购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保障家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且购房满5年的,方可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如需取得完全产权,保障家庭应一次性缴纳下列资金:购房未满8年(含)的,应缴纳全部货币补贴款;购房满8年的,应缴纳全部货币补贴款和自购房后第9年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三)保障家庭购买住房后,因离婚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原审批机构核准后,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中注记相关内容。
(四)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通过买卖、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房屋的,应立即按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规定缴纳相关资金。
十、附则
本方案自2019年6月28日起实施。
宁波大榭开发区2019年度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和户人口等认定操作办法
为落实我区住房保障政策,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2019年度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和户人口等认定操作办法。
一、申请登记主体
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已婚(包括丧偶、离婚)家庭应指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夫或妻),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家庭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申请所需提供材料(复印件为A4纸张规格)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户和人口状况材料。包括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因服兵役或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区的证明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一般提供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证明或浙江省外的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材料。一般为宁波市区外房屋所有权证、农村批地建房材料以及其他合法的房屋来源证明材料,新申请家庭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五)申请家庭中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见义勇为的,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三、申请审核工作流程
2019年度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审核分配的办法。
(一)公告。保障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公告,公布操作实施方案等内容。
(二)申请受理。申请人自行到原户口所在地的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资料齐全并符合申请要求的,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受理。
(三)初审公示。村、经济合作社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村、经济合作社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初审材料移交保障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随附公示文稿和现场照片。
(四)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保障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组织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街道(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进行复核;民政局和需要外联协查的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其他各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上报复核结果。各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1.社会保障局复核申请家庭的社会保险金缴纳、退休金等情况;
2.规划建设局复核申请家庭的预(现)售住房合同备案、有关违法建筑和非法占地等情况;
3.街道(民政局)复核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婚姻等情况,以及有住房资助能力亲属婚姻情况;复核申请家庭拆迁安置情况、过渡房和安置房等有关租用借用或侵占情况,以及有住房资助能力亲属的拆迁安置情况;
4.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复核申请家庭和有住房资助能力亲属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外联单位协查申请家庭和有住房资助能力亲属的住房情况;
5.公安分局复核申请家庭的户籍、落户时间、拥有车辆等情况,以及有住房资助能力亲属的身份信息。
(五)复审公示。保障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部门(单位)复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复审申请家庭资格和亲属住房资助能力,并将复审结果通过村、经济合作社、社区居委会公告栏、电视台、管委会门户网站等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核准登记。
(六)确定保障对象。申请家庭中有成员被授予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直接确定为保障对象。当核准登记数量大于可供房源数量,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保障对象。未被抽中的,属新增对象则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属年审对象则仍按原保障类型进行保障。公开抽签过程应在公证机构或人大代表、监察部门等监督下进行。
(七)审批公开。保障对象确定后,经保障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审批通过,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区居委会公告栏、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审批结果,并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发放资格证明。
四、户的认定
以结婚证、本区居民户口簿(含单位集体户口)等为依据进行认定:
(一)一般按夫妻双方(含丧偶或离婚)与未婚子女认定为1户。
(二)符合结婚准许户口迁入条件,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的未婚单身居民,可按1户认定。
(三)离婚家庭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进行认定:
1.离婚不满1年的,不按1户认定。
2.离婚满1年不满5年的,离婚双方只可认定1户。如离婚双方均为大榭户口的,需协商确定申请一方,相关协议应由户口所在地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区居委会进行鉴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及其子女应与其父母合并认定为1户:
1.不符合结婚准许户口迁入条件(含婚嫁应迁未迁)的已婚人员及其子女;
2.婚后因原户籍政策,户籍挂靠在父母处(“吃外婆粮”)的人员及其子女。
五、人口的认定
(一)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婚嫁应迁未迁和“吃外婆粮”的人员及其子女可计入家庭人口。
(二)原为本区户口,因下列原因,现户口不在本区的应计入家庭人口:
1.未婚现役军人;
2.在校的大中专学生;
3.被逮捕或判刑人员;
4.因私短期出国(出境),仍要求回本区居住的人员。
(三)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归属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等为依据确定;子女年满18周岁的,以户口簿为依据确定。
(四)拆迁当时人口系拆迁当时实际人口。拆迁后因婚姻关系新增的遗属(即配偶和其未婚子女)视作拆迁当时人口,离婚人员及其子女不能认定为拆迁当时人口。
六、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住房包括私房、拆迁安置房(含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限价房、期房、非住宅等,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认定;未载明建筑面积的,申请人应提供由专业测绘机构测绘的建筑面积。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的,其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8年内曾拥有住房除因患特殊疾病外转让的,其建筑面积应当计入。但有下列情况的应区别对待:
1.因为改善居住条件将一套住房出售后,另行再购一套住房的,则以两套住房中面积较大的一套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2.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只拥有1套住房,因子女结婚、分户等原因,该套住房在家庭成员之间转让的,其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不受8年限制。
(二)离婚家庭根据离婚前家庭所有成员所拥有的住房参照前项规定,按50%比例或按人均面积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三)离婚前夫妻双方共有的住房,离婚时住房产权归一方所有且离婚时间不足5年的,另一方应按50%比例或按离婚前人均面积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离婚时明确产权比例的,则按比例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四)非住宅房产视同住宅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五)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按备案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六)继承房屋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以继承人平均比例或实际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七)8年内因拆迁取得的可补偿安置面积(包括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应计入住房建筑面积。
七、收入的认定
按《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08〕202号)和《宁波大榭开发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甬榭管办〔2013〕57号)的规定进行认定。
八、住房资助能力的认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考虑其父母、子女或配偶父母等其他直系亲属(以下简称亲属)的住房资助能力:
1.拆迁时与其亲属合并拆迁未单独安置的;
2.实际居住于其亲属住房的;
3.拆迁时选择非直接安置(包括自选安置、货币安置、放弃安置、虚拟安置)等的。
申请人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有住房资助能力,申请家庭不列入保障范围。亲属子女(一般为孙辈)符合结婚户口准入条件且无房的,可先由亲属资助该子女1套住房,再确定亲属有无住房资助能力:
1.有2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其中在本区集体土地上尚有房屋的认定为1处住房;
2.只有1套(处)住房且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
3.已拆迁但未安置完毕的。
九、其他事项
户、人口、婚姻、房屋转让、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等所涉及时间界限以申请受理的上月底为界。
十、附则
(一)患特殊疾病指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和重大意外事故造成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指《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民发〔2013〕120号)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按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进行认定。重度残疾按必要的病史材料和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认定。
(二)本办法自2019年6月28日起实施。
《宁波大榭开发区2019年度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宁波大榭开发区2019年度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和户人口等认定操作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5月28日
宁波大榭开发区2019年度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居住需求,根据省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等有关要求,以及《宁波大榭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榭管办〔2013〕114号)、《宁波大榭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甬榭管〔2008〕17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类型
住房保障类型分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只能选择一种保障类型,新增申请家庭可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二、保障对象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取得大榭居民户口满10年,且生活居住在宁波市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包括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范围内;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0134元;
3.在宁波市区范围内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系拆迁当时人口。
(二)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已由政府和基层组织解决住房的;
2.在本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尚有房屋的;
3.签订拆迁协议(多次拆迁以最后一次为准)8年内,或已拆迁但未安置完毕的;
4.经评估,1-2人户、3-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分别超过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34元)15倍、20倍、25倍的;
5.拥有10万元以上(价格以保险部门确定的当前新车购置价为依据)未被强制报废车辆的。
三、暂缓享受保障情形
申请家庭及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享受保障。下列情形消除后,自当月起恢复保障,保障期限为当年度剩余月数。
(一)存在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等影响开发建设行为的;
(二)租用、借用或侵占过渡房、安置房等各类用房的。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实物配租房源
公共租赁实物配租住房位于和美佳苑小区,房屋套型分为一室户型和二室户型,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证记载为准。
(二)租金缴纳和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1.5元/月,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4.6元/月,实行“租补分离、先缴后补”方式。租金缴纳面积按实际承租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一室户型45平方米、二室户型65平方米计算。保障家庭原有住房的,原有住房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减去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后乘以租金补贴标准。
可配租二室户型、实际承租一室户型的保障对象,其租金补贴面积按65平方米计算。可配租一室户型的2户保障对象,实际承租1套二室户型的,其租金补贴面积各按45平方米计算。配租一室户型的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患有特殊疾病需要照顾等经审批同意后实际承租二室户型的,其中20平方米部分的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每平方米14.5元/月)缴纳,且无租金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金根据房源楼层、朝向及设施配备等情况浮动,具体见下表。
位置 | 1-5层 | 6-12、18层 | 13-17层 | 东首 | 中间 | 西首 |
浮动比例 | -5% | 0 | +5% | +2% | 0 | -2% |
1.两代异性家庭且子女超过12周岁的;
2.两代同性家庭且子女超过18周岁的;
3.父母和子女各可配租一室户型的。
(四)住房交付入住
申请家庭被确定为保障对象后,应按规定时间参加抽签选房,凭保障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入住联系单办理交付入住等手续;未经同意,逾期10天不办理上述手续的,视作放弃当年度住房保障权利。
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前,运营管理机构应为保障对象建立个人银行专户,用于履约保证金、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托收)以及租金补贴的发放。入住时,保障对象应一次性缴纳两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和当月租金,之后每月应足额缴纳当月租金。入住和租赁结束时,租住时间超过半月的按一月计收租金;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收租金。
(五)租金补贴发放
保障对象自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当月起按月足额缴纳租金的,规划建设局次月发放租金补贴;未按时缴纳的,则不予发放。租金补贴发放期限共12个月。
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一)货币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为1-2人户5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7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7.5元/月。保障家庭有原有住房的,原有住房建筑面积部分不予补贴。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保障面积标准减去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后乘以补贴标准。
(二)货币补贴发放
自申请家庭被确定为保障对象次月起1年内,规划建设局每月发放1次货币补贴。
保障对象应采用房屋租赁等方式自行解决房屋居住,所居住住房面积不得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一)货币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7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2150元/平方米。保障家庭原有住房的,原有住房建筑面积部分不予补贴。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保障面积标准减去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后乘以补贴标准。
(二)自主购房
申请家庭被确定为保障对象后1年内,应自主在本区范围内购买住房,所购住房不得超过90平方米套型,且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超过1年未购房的,视作放弃住房保障权利。
(三)产权登记
购买住房后,保障对象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明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证书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上市交易限制”等相关内容。
(四)货币补贴发放
保障对象取得不动产证书后向规划建设局申领货币补贴。规划建设局审核通过后在30天内一次性发放货币补贴。
七、合并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廉租住房直接合并到公共租赁住房。原在保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仍符合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条件,并选择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其补贴标准仍按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执行。
八、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及其他
(一)公共租赁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在取得保障资格后放弃配租或已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当年度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已保障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原受理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符合届时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予以保障,并按届时保障标准执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则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并终止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作不符合保障条件处理。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主动向原受理机构报告,并办理变更或退出手续。不按规定申报的,一经查实,视作不符合保障条件处理。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对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内固定设施设备,在承租期限内损坏的,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修复费用或按现值赔偿。
(五)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租、转租、自行合租、擅自调换或者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自行合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承租人有上述行为的,按市场租金补缴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退还已发放的租金补贴,相关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按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拒不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局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运营管理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年审的;
2.累计六个月以上或连续两个月拖欠租金的;
3.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4.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5.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运营管理机构可为其安排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每平方米14.5元/月)缴纳。搬迁期满仍未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标准上浮30%(每平方米18.5元/月)标准缴纳租金。承租人拒不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运营管理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未结清的应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
(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共同申请人符合承租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剩余有效时间计算;共同申请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其过渡期限、租金缴纳等按本条第六款规定执行。
(九)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格,确保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已取得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除解除租赁合同、退出住房外,还应退还租金补贴,并按市场租金标准(每平方米14.5元/月)补缴承租期内租金;已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退还已领取的补贴。骗取行为计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并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及其他
(一)保障家庭所购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保障家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且购房满5年的,方可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如需取得完全产权,保障家庭应一次性缴纳下列资金:购房未满8年(含)的,应缴纳全部货币补贴款;购房满8年的,应缴纳全部货币补贴款和自购房后第9年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三)保障家庭购买住房后,因离婚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原审批机构核准后,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中注记相关内容。
(四)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通过买卖、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房屋的,应立即按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规定缴纳相关资金。
十、附则
本方案自2019年6月28日起实施。
宁波大榭开发区2019年度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和户人口等认定操作办法
为落实我区住房保障政策,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2019年度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和户人口等认定操作办法。
一、申请登记主体
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已婚(包括丧偶、离婚)家庭应指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夫或妻),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家庭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申请所需提供材料(复印件为A4纸张规格)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户和人口状况材料。包括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因服兵役或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区的证明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一般提供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证明或浙江省外的结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材料。一般为宁波市区外房屋所有权证、农村批地建房材料以及其他合法的房屋来源证明材料,新申请家庭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五)申请家庭中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见义勇为的,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三、申请审核工作流程
2019年度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审核分配的办法。
(一)公告。保障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公告,公布操作实施方案等内容。
(二)申请受理。申请人自行到原户口所在地的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资料齐全并符合申请要求的,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受理。
(三)初审公示。村、经济合作社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村、经济合作社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初审材料移交保障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随附公示文稿和现场照片。
(四)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保障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组织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街道(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进行复核;民政局和需要外联协查的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其他各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上报复核结果。各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1.社会保障局复核申请家庭的社会保险金缴纳、退休金等情况;
2.规划建设局复核申请家庭的预(现)售住房合同备案、有关违法建筑和非法占地等情况;
3.街道(民政局)复核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婚姻等情况,以及有住房资助能力亲属婚姻情况;复核申请家庭拆迁安置情况、过渡房和安置房等有关租用借用或侵占情况,以及有住房资助能力亲属的拆迁安置情况;
4.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复核申请家庭和有住房资助能力亲属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外联单位协查申请家庭和有住房资助能力亲属的住房情况;
5.公安分局复核申请家庭的户籍、落户时间、拥有车辆等情况,以及有住房资助能力亲属的身份信息。
(五)复审公示。保障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部门(单位)复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复审申请家庭资格和亲属住房资助能力,并将复审结果通过村、经济合作社、社区居委会公告栏、电视台、管委会门户网站等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核准登记。
(六)确定保障对象。申请家庭中有成员被授予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直接确定为保障对象。当核准登记数量大于可供房源数量,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保障对象。未被抽中的,属新增对象则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属年审对象则仍按原保障类型进行保障。公开抽签过程应在公证机构或人大代表、监察部门等监督下进行。
(七)审批公开。保障对象确定后,经保障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审批通过,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区居委会公告栏、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审批结果,并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发放资格证明。
四、户的认定
以结婚证、本区居民户口簿(含单位集体户口)等为依据进行认定:
(一)一般按夫妻双方(含丧偶或离婚)与未婚子女认定为1户。
(二)符合结婚准许户口迁入条件,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的未婚单身居民,可按1户认定。
(三)离婚家庭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进行认定:
1.离婚不满1年的,不按1户认定。
2.离婚满1年不满5年的,离婚双方只可认定1户。如离婚双方均为大榭户口的,需协商确定申请一方,相关协议应由户口所在地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区居委会进行鉴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及其子女应与其父母合并认定为1户:
1.不符合结婚准许户口迁入条件(含婚嫁应迁未迁)的已婚人员及其子女;
2.婚后因原户籍政策,户籍挂靠在父母处(“吃外婆粮”)的人员及其子女。
五、人口的认定
(一)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婚嫁应迁未迁和“吃外婆粮”的人员及其子女可计入家庭人口。
(二)原为本区户口,因下列原因,现户口不在本区的应计入家庭人口:
1.未婚现役军人;
2.在校的大中专学生;
3.被逮捕或判刑人员;
4.因私短期出国(出境),仍要求回本区居住的人员。
(三)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归属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等为依据确定;子女年满18周岁的,以户口簿为依据确定。
(四)拆迁当时人口系拆迁当时实际人口。拆迁后因婚姻关系新增的遗属(即配偶和其未婚子女)视作拆迁当时人口,离婚人员及其子女不能认定为拆迁当时人口。
六、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住房包括私房、拆迁安置房(含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限价房、期房、非住宅等,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认定;未载明建筑面积的,申请人应提供由专业测绘机构测绘的建筑面积。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的,其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8年内曾拥有住房除因患特殊疾病外转让的,其建筑面积应当计入。但有下列情况的应区别对待:
1.因为改善居住条件将一套住房出售后,另行再购一套住房的,则以两套住房中面积较大的一套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2.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只拥有1套住房,因子女结婚、分户等原因,该套住房在家庭成员之间转让的,其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不受8年限制。
(二)离婚家庭根据离婚前家庭所有成员所拥有的住房参照前项规定,按50%比例或按人均面积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三)离婚前夫妻双方共有的住房,离婚时住房产权归一方所有且离婚时间不足5年的,另一方应按50%比例或按离婚前人均面积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离婚时明确产权比例的,则按比例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四)非住宅房产视同住宅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五)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按备案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六)继承房屋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以继承人平均比例或实际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七)8年内因拆迁取得的可补偿安置面积(包括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应计入住房建筑面积。
七、收入的认定
按《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08〕202号)和《宁波大榭开发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甬榭管办〔2013〕57号)的规定进行认定。
八、住房资助能力的认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考虑其父母、子女或配偶父母等其他直系亲属(以下简称亲属)的住房资助能力:
1.拆迁时与其亲属合并拆迁未单独安置的;
2.实际居住于其亲属住房的;
3.拆迁时选择非直接安置(包括自选安置、货币安置、放弃安置、虚拟安置)等的。
申请人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有住房资助能力,申请家庭不列入保障范围。亲属子女(一般为孙辈)符合结婚户口准入条件且无房的,可先由亲属资助该子女1套住房,再确定亲属有无住房资助能力:
1.有2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其中在本区集体土地上尚有房屋的认定为1处住房;
2.只有1套(处)住房且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
3.已拆迁但未安置完毕的。
九、其他事项
户、人口、婚姻、房屋转让、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等所涉及时间界限以申请受理的上月底为界。
十、附则
(一)患特殊疾病指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和重大意外事故造成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指《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民发〔2013〕120号)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按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进行认定。重度残疾按必要的病史材料和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认定。
(二)本办法自2019年6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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