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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工业企业“铸安一号”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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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一般工业企业“铸安一号”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宁波市安监局“铸安一号”专项执法行动工作要求,我局自1月18日至3月31日,在全区开展一般工业企业“铸安一号”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行动抽取我区20家一般工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主要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管员履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作业现场生产安全条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共计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120条,发出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16份,警示约谈企业负责人4人,对尚未完成整改的,要求企业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和预案等“五落实”。

本次行动对2家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对1家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企业予以立案调查。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每年参加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从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未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未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三)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储存和使用油漆、煤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3.涉及污水池、下水道、料仓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不到位

1.部分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2.部分用人单位未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

3.大部分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4.部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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