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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朗读

管委会各部门,大榭街道,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大榭开发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

宁波大榭开发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产生大气雾霾、造成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因素,工业企业排放的VOCs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为加快推进我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工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减少VOCs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和《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以我区产业布局为基础,从影响我区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入手,以提升企业治污能力、规范企业治污行为、强化环保长效监管为手段,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整治提升为抓手,减少全区VOCs排放量,促进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为全面建设“生态绿岛”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开展石化、化工、化纤、涂装、化学品储存和运输业等5类重点VOCs排放行业的治理。到2016年底,完成全区17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企业(附件1、2)的VOCs污染治理,VOCs污染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企业在VOCs污染的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他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和固体废物的处置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为行业内其他企业的整治提升提供示范。

  二、整治步骤

  至2016年底,全面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治理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源头控制措施

  1.严格项目准入。严格控制石化、化工等行业的项目建设,除符合要求的生态功能区域和规划聚集区外,禁止新(扩)建石化、化工等行业项目。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牵头单位:经发局)

  新、扩、改建排放VOCs污染物的项目,须按照“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严格执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特别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和厂界双达标,并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气筒和厂界的在线监测装置,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

  (牵头单位:安全环保局)

  2.严格治理标准。企业对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治理规范,学习国内先进企业做法,制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并实施。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的“一厂一策”治理方案由安全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安全环保局备案,重点企业的“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派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重点企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的评审工作。

  (牵头单位:安全环保局)

  3.淘汰落后产能、产品。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按期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和落后装备。

  (牵头单位:经发局)

  (二)严格生产过程控制

  4.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在选用先进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原辅料使用效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石化、化工企业加强生产管理,减少事故性排放,并制定开停车污染治理方案,规范处置VOCs污染物。

  (牵头单位:安全环保局)

  5.至2018年底,全区液化品(油品)运输车辆原则上全部实现密闭装卸(船舶装运除外);鼓励进入港口作业的液化品(油品)装运船舶配套密闭装卸装置。

  (牵头单位:交通局)

  6.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2016年起,石化、化工、液化品(油品)存储等行业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要求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企业建立排放清单数据、检测数据、泄漏数据、维修数据、排放量计算数据等资料档案,并按时报送安全环保局。

  加强加油加气站的日常巡查、巡检,督促企业及时维修油气回收工作不正常和泄漏量大的设备,改进操作方式,减少VOCs排放量。

  依据《宁波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对从事LDAR工作的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建立相应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指导企业开展LDAR工作,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量。

  (牵头单位:安全环保局)

  (三)提高末端治理水平

  7.选用先进治理技术。企业应当根据VOCs的成分、浓度等性质及安全生产要求和处理后的次生污染物等情况,选用现代化的、先进的治理技术和净化效率高的处理设备,达到最佳处理效果。处理设备应根据认定处理效率的要求预留进出口废气采样口,并具备废气采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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