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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安全环保局关于要求落实我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企业: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和《宁波大榭开发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要求,到2016年底,我区应全面完成17家工业VOCs排放企业的综合治理。为顺利完成目标任务,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一厂一策”
  各相关企业必须认真对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治理规范,学习国内先进企业做法,在2016年9月30日前制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并在2016年底前完成实施。安全环保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的 “一厂一策”治理方案进行评审,最终方案报安全环保局备案,重点企业的“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同时报宁波市环保局备案。
  二、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2016年12月31日前,石化、化工、液化品(油品)存储等行业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要求全面开展LDAR工作,企业建立排放清单数据、检测数据、泄漏数据、维修数据、排放量计算数据等资料档案,并报送安全环保局。
  三、规范监测行为,安装自动检测设备
  企业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相关行业整治规范的要求,对其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重点企业应当在治理完成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现代化先进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四、完善台账管理
  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包括含VOCs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储罐等设备的检查台账、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宁波大榭开发区安全环保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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