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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榭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朗读

局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交办水函〔2014〕393号)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393号文的要求,全面落实港航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结合“平安交通”、“八打八治”等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监管、重实效”原则,强化监管,查排隐患,确保港口安全生产。
  二、主要内容
  (一)整治设施源头监管
  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检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运营。要检查现有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的各项安全准入手续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及隐患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按照《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全面检查港口经营人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没有落实的,要迅速责令整改。
强化日常巡查,督促港口经营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闭环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港口经营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二)整治设施安全监管
  1.完善储罐设施设备管理。督促港口经营人定期检查检测危险货物储罐,确保储罐管线阀门、机泵等设备设施完好。定期检查危险货物储罐腐蚀情况,确保储罐安全附件、氮封系统、防雷、防静电、防汛设施和消防系统完好。按规范设置储罐各类报警系统,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应按要求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2.强化储罐运行作业管理。督促港口经营人规范动火作业管理,严格隔离、置换(蒸煮)吹扫,严格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严格检测有毒气体浓度、受限空间氧含量,落实防范措施,强化过程监控。严禁以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严禁对未经清洗置换的储罐进行动火作业。
  (三)整治档案建设
  全面检查港口经营人是否在储罐及管线安全管理上与有关方划清安全责任范围,是否将本单位的码头、储罐及管线的信息(包括地理坐标、结构分布、吞吐量、货种、储存容积、投入使用年限、检验检测等情况)建立基础档案,绘制电子分布图。
  港口经营人按要求填报储罐和管线情况一览表(见附表1和2),具体要求明确如下:①纯危险货物罐区、码头港口经营人,不考虑地域范围,其自有产权的储罐和管线,由产权所属的港口经营人填报,在他人场地范围内的须附双方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划分;②港口经营人自身场地范围内有其他工业项目或者港区外储罐项目建设的非本单位产权的储罐和管线,须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边界,此次填报由该港口经营人负责,并附安全管理协议;③工业项目自备码头的港口经营人,企业应明确码头管理范围内的管线边界,并附安全管理部门、技术设备部门和码头操作部门对相应管线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整治应急管理
  按照应急管理的要求,检查港口经营人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要检查港口经营人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整治人员培训
  督促港口经营人加大危险货物储罐作业人员培训,确保作业人员能掌握危险货物储罐作业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应急防护器材,具备火灾扑救和中毒施救等应急处置能力。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局综合处和港政处负责人为组员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整个活动的开展。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从2014年9月29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9月29日-10月15日)
  1.结合实际,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各港口经营人开展自查自纠,按照整治内容逐一排查,对隐患逐一建立档案,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10月15日-11月20日)
  1.强化执法力度。结合“平安交通”、“八打八治”等工作,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对重点港口经营人、重点部位、重点问题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抽查,组织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创新执法手段。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执法等方式,组织开展暗访暗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并邀请专家进行抽查暗查。
  (三)巩固深化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
  全面总结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加强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探索建立常态化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整治工作机制,巩固深化活动成效。
  各港口经营人10月3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港口局,并于11月20日前报送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书面总结和储罐管线情况一览表(见附表1和2),联系人:乐英杰,联系电话:86764280、13456126752。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把专项整治活动作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举措,作为四季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部门、单位要迅速行动,层层分解、狠抓落实,对照文件要求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注重实效。要按照填报的具体要求,掌握危险货物储罐和管线的详细信息,并编制电子分布图,建立完善的基础档案,确保不出现遗漏等情形。要划清储罐和管线的安全管理边界,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不缺位。
  (三)规范治理、严格监督。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跟踪监督。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实行隐患整改销号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隐患在规定期限内得到有效治理。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严格实行挂牌督办。


                         宁波大榭开发区港口局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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