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所、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出让土地后续监管力度,根据《宁波大榭开发区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甬榭管〔2012〕33号)和我区实际,制订了《宁波大榭开发区出让土地开竣工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大榭开发区分局
2015年3月18日
宁波大榭开发区出让土地开竣工管理操作办法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甬政发〔2011〕129号)和《宁波大榭开发区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甬榭管〔2012〕3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让土地的后续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大榭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开工
开工期限为交付土地之日起12个月内,用地单位应当在开工期限内开工。开工时间以用地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符合以下条件为准:(1)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2)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的基础桩;(3)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第二条 竣工
项目用地面积小于5亩(含)的,应在开工后12个月内竣工;用地面积大于5亩、且小于50亩(含)的,应在开工后24个月内竣工;用地面积大于50亩的,应在开工后36个月内竣工;如出让合同(或附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竣工时间以各单项验收全部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出让地块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不低于该地块出让价款总额的5%收取(小微企业、拆迁企业按3%收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拆迁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在土地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产业项目用地不得办理土地登记。
第四条 履约管理
(一)由于政府原因造成项目未按期开、竣工的,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再由国土部门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开竣工时间。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协议回购、置换土地等办法处置。
(二)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未按期开工的。如能明确在一年内开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国土部门报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由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补充合同。用地单位按延建日期扣除原保证金,并按土地出让成交总额的1%补交履约保证金后(最高不超过100万),办理延期手续。该履约保证金合并后按同比例返回。对不能在一年内开工建设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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