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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大榭开发区分局关于印发宁波大榭开发区出让土地开竣工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科(室)、所、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出让土地后续监管力度,根据《宁波大榭开发区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甬榭管〔2012〕33号)和我区实际,制订了《宁波大榭开发区出让土地开竣工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大榭开发区分局
2015年3月18日

 

宁波大榭开发区出让土地开竣工管理操作办法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甬政发〔2011〕129号)和《宁波大榭开发区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甬榭管〔2012〕3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让土地的后续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大榭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开工

  开工期限为交付土地之日起12个月内,用地单位应当在开工期限内开工。开工时间以用地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符合以下条件为准:(1)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2)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的基础桩;(3)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第二条 竣工

  项目用地面积小于5亩(含)的,应在开工后12个月内竣工;用地面积大于5亩、且小于50亩(含)的,应在开工后24个月内竣工;用地面积大于50亩的,应在开工后36个月内竣工;如出让合同(或附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竣工时间以各单项验收全部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出让地块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不低于该地块出让价款总额的5%收取(小微企业、拆迁企业按3%收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拆迁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在土地出让公告、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产业项目用地不得办理土地登记。

  第四条 履约管理

  (一)由于政府原因造成项目未按期开、竣工的,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再由国土部门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开竣工时间。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协议回购、置换土地等办法处置。

  (二)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未按期开工的。如能明确在一年内开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国土部门报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后,由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补充合同。用地单位按延建日期扣除原保证金,并按土地出让成交总额的1%补交履约保证金后(最高不超过100万),办理延期手续。该履约保证金合并后按同比例返回。对不能在一年内开工建设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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