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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实施意见

朗读

管委会各部门,大榭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查处违法建筑,规范土地利用,改善区域环境,有序推进“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违法建筑整治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违法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建筑):
  (一)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范围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建筑;
  (二)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违反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设的与公路防护、养护需要无关的建筑;
  (四)违反港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或者违反港口规划建设的港口、码头或其他港口设施;
  (五)违反航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未经航道管理机构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拦、跨(穿)航道建筑;
  (六)违反海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海域建设的建筑,或者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拒不拆除的用海建筑;
  (七)违反森林管理、林木林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的建筑;
  (八)违反河道管理、水库、海塘、滩涂围垦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河道、水库、海塘、滩涂管理范围内建设的与河道、水库、海塘、滩涂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设的建筑。
  上述违法建筑中,属于我区“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对象包括:
  (一)未经批准占用已征收的国有土地的违法建筑;
  (二)占压、侵占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供电供水通信线路或其他管线设施的违法建筑;
  (三)工业企业、商业店铺、生活社区、公共服务场所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建设的违法建筑,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建设的违法建筑;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
  (五)侵占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市政管网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建筑;
  (六)河道、水库、海塘、滩涂围垦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以及其他影响行洪排涝及饮用水源保护的设施;
  (七)未经批准或者超标准建设的殡葬设施;
  (八)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擅自扩建、迁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景观及其他宗教设施,以及违法建设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九)城市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筑;
  (十)农村村民超占、多占宅基地建设的违法建筑;
  (十一)已经批准征收,但因建设计划变更或其他原因尚未实施征收或征收后尚未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筑;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建筑。
  在时间界定上以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为重要节点,明确查处对象为1996年4月1日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以及1996年4月1日之前有充分证据证实的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一)分类处置方式
  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1.责令限期拆除;
  2.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后交指定部门管理;
  3.补办、变更规划行政许可证,或者采取改建、回填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
  4.保留或者暂缓拆除。
  (二)分类处置具体情形
  1.以下违法建筑一律责令限期拆除: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3〕45号)印发后新建的违法建筑;
  (2)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已立案调查并作出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
  (3)列入省、市“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整治范围的违法建筑;
  (4)列入我区“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对象的违法建筑。
  2.除上述违法建筑外,以下违法建筑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后交指定部门管理: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但实施拆除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整体施工并在建筑结构上具有整体性,拆除违法建筑将严重影响合法建筑结构安全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予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交由指定部门管理的情形。
  3.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合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可予以补办、变更规划行政许可证,或者采取改建、回填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
  4.除上述违法建筑外,以下违法建筑经规划建设局与街道联合审核,并报区“三改一拆”办批准后,可保留或暂缓拆除:
  (1)未占用公共空间、不影响公共安全且对周边无相邻影响的违法建筑;
  (2)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依法取得的合法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虽无法补办相关手续,但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的;
  (3)区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及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筑,对周边无相邻影响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筑,虽无法补办相关手续,但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的。
  5. 对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违法建设的住宅、逾期临时建筑以及擅自重建或改建的单栋住宅的处置办法,参照《宁波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本区“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期间相关违法建筑的处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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