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及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抓好甬政办发〔2017〕30号文件贯彻落实。
二、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及装配式建筑中心城区范围划定:东至寺马线,南至南三环,西至西三环,北至中横线(包括慈溪市商品市场物流园区)。
三、2018年期间,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项目不少于3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区域新建项目不少于1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5%。
四、考虑到小微工程实际情况,对总计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暂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五、经住建部门认定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及装配式项目,可按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99号)、《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6〕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0号)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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