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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慈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17〕62号)以及《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慈政发〔2017〕6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普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各镇(街道、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等。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种植业(含林果种植)、畜禽养殖业(含林区养殖)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化肥、农业使用情况,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情况,农业废弃物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水产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等,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包括规模化以下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单位的活动水平信息,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污水、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一般工业固废集中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等。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含企业内部使用的机械〕)、道路及河道保洁机械、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公路工程机械、水利工程机械、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农业机械、农用运输车、渔船等农业移动源)。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工业企业填报工业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水利、海洋、水治办、住建等相关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并分雨季、旱季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结果、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情况,整体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5.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全面调查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污染物治理水平,结合污水处理设施抽查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公安、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机、农业、海事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消耗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应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机构,并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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