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内河非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管理,严防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内河非通航水域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美丽幸福慈溪”的总体工作要求,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波内河通航水域(第一批)的通告》(甬政告〔2017〕3号)为主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源头管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切实加强我市辖区内除上林湖、梅湖水库(通航水域)外的所有内河非通航水域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安全工作组织体系、管理规章和责任制度,有效防范水上安全风险,切实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划定水上活动范围
从事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划定的水域范围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划定的水域范围应满足下列条件:
1.无养殖、种植活动,无污染,水体清洁。
2.船舶严禁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3.严禁向水里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
4.水流平缓,水下无障碍物,水深控制标准参照《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划分河区正常水位。
5.视野开阔、水面容易开展施救活动。
6.水域范围内通信畅通,施救信号发送无障碍。
7.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严格船舶准入
内河非通航水域内船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船舶的购置和建造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购置和建造船舶。
2.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船长大于5米的其他船舶应向海事机构申请检验和登记,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的登记参照执行。
3.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镇(街道)申请办理船舶编号,并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设置船号牌;航行时乘载人员应当穿着救身衣,携带手机等通信设备,不得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确需穿越主干航道的,应当保证不影响其他船舶和自身的航行安全;自用船舶不得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其乘载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三)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非通航水域船舶经营者、船员及操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1.经营者必须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符合规定的船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所有人必须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责任制。
3.船舶所有人应定期接受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
4.禁止向水体投弃污染物和超过国家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三、职责分工
内河非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分类”的原则,根据隶属关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安全责任追究,负责水上安全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确定水上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内河农村生产生活自用船舶的编号造册、船号牌发放,开展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宣传;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责任制;协助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落实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水上安全生产的综合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参与或组织相关部门起草水域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定期分析和预测水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水域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水上经营单位管理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组织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参与水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水上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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